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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陈某先后两次从张某的药店购买唤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价款总计1272元。后陈某向药监局举报该两种保健食品。药监局在对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药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经药监局查实,该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亦非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所生产,故责令药店停止经营该两种保健食品。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其货款1272元,并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张某不能提供其所出售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资质及销售凭证,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食品实物,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赔偿款12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