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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片糖果”虚假宣传的违法风险有多高?

来源: 《88蓝健康产业网》整理 类别:政策法规 2025年07月11日 02:07:22

直销店的各种“功效型压片糖果”,说能减肥、降糖、补肾,甚至治老年痴呆……但包装上明明写着“普通食品”,这算虚假宣传吗?当压片糖果成了直销市场的“标配”,商家若还敢打“功效牌”,到底要面临多高的违法风险?

 

 

 

导读 

一、直销市场压片糖果品类有哪些?

二、压片糖果常见的“功效骗局”

三、“压片糖果”虚假宣传的违法风险

四、两起相关案例介绍

 

 

01

直销市场压片糖果品类有哪些?

 

直销市场压片糖果品类可从结构、目标人群、功能成分及具体产品类型等多维度进行分类。

 

市面上最常用的压片糖果分类,主要有两种。

其一,按目标人群划分,包括男性压片糖果(如玛咖、牡蛎、蛹虫草等原料产品)、女性压片糖果(如果蔬纤维、酵素、胶原蛋白等原料产品)、中老年压片糖果(如纳豆、益生菌、螺旋藻等原料产品)、儿童压片糖果(如牛乳钙、维生素C、叶黄素酯等原料产品)。

 

其二,按功能或成分分类,涵盖普通压片糖果、糖衣压片糖果、多层压片糖果、泡腾压片糖果、咀嚼型压片糖果,以及松花粉片、菌片、山楂麦芽咀嚼片、左旋右碱绿茶压片糖果等具体代加工品种。具体产品类型包括腿抽筋者佳选压片糖果(如阳光金维/金钙)、中老年乳钙压片糖果、氨糖软骨素压片糖果(如阳光金维/腿抽筋佳选)、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如盖金盖)、珍丽友奶贝牛奶压片糖果、雀巢宝路薄荷糖压片糖果等。

 

 

02

压片糖果常见的“功效骗局”

 

压片糖果本质是普通食品,原料以糖、甜味剂为主,最多添加点药食同源成分(如枸杞、茯苓),既无保健功能,更不能治病。但在直销场景下,商家为了销量,玩出了花样百出的虚假宣传。

 

套路1:偷换概念,绑定“神奇成分”

比如产品加了Y-氨基丁酸,就宣称“吃了能安眠”;加了谷胱甘肽,就说“能去黄褪黑”。甚至把“海洋鱼低聚肽”“菊苣”等普通原料的功效单独放大,暗示“吃这颗糖就能降血脂、护肝肾”。

 

套路2:冒充保健食品,打“蓝帽子”擦边球

故意模糊“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界限,如在标签上偷偷印“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等字样,宣传时强调“和蓝帽子产品同厂生产”“配方一样有效”,甚至在包装上用类似蓝帽子的图案误导消费者。

 

套路3:编造“用户见证”,营造“疗效”假象

直销场景中常见“会销”模式。即邀请“老顾客”上台分享“吃了XX压片糖果后,三高降了、失眠好了”,或者用“专家讲座”PPT展示“前后对比数据”,但这些“案例”往往无任何医学依据,全靠话术忽悠。

 

套路4: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制造“速效”假象

更恶劣的是,部分商家为了“效果”铤而走险,在压片糖果中偷偷添加“他达拉非”(壮阳药成分)、“布噻嗪”(利尿剂)等违禁物质,吃了可能短期“见效”,但长期服用会导致肝损伤、电解质紊乱等严重健康问题。

 

 

03

“压片糖果”虚假宣传的违法风险

 

将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宣传为“降糖神药”,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降糖”,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1.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资质,最高罚500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虚假宣传可处20万-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涉及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如“他达拉非”),还可能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

 

2.民事责任:退一赔三,最高赔数百万

若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购买产品,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若造成健康损害,还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涉及大规模欺诈,消保委可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

 

3.刑事责任:坐牢+罚金,最高无期

若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添加违禁成分),将面临刑事处罚。诈骗金额超50万,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添加“他达拉非”“布噻嗪”等成分)。

 

 

04

两起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商丘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私聊和朋友圈向永城市和全国其他地区人员宣传其销售的“地龙蛋白压片糖果”能治脑中风、心血管、糖尿病、腰酸背痛、风湿、类风湿、脂肪瘤、痛风、高血压、高血脂、颈椎病等疾病。并安排工作人员冒充患者向他人讲解服用其产品后的受益,将“地龙蛋白压片糖果”与药品直接挂钩,欺骗误导他人购买用于治疗疾病。而该“地龙蛋白压片糖果”实为普通食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2.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起为推广产品,利用公众号以及现场推荐等形式,在宣传材料、演讲视频、书面文稿中采取引用保健或医疗用语,向相关公众(包括大量老年人)直接或间接宣传其自产同柏堂牌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沙棘籽油凝胶糖果、姜黄植物压片糖果、酸枣仁玫瑰压片糖果等四种食品具备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销售金额共计273万元。2021年,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2023年4月4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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