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如同烟草标签管理要求烟草企业在烟盒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还消费者知情权一样,《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企业标注警示语,也是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让他们享有知晓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同时,《指南》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要求,有利于其强化主体责任,对规范市场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毋庸讳言,《指南》的发布基于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诸多乱象的背景。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保健食品作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长期存在一些违法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中,一些企业宣称其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等“疗效”,误导消费者将保健食品当药品,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民众反映最强烈。
事实上,对于保健食品不得宣称疗效,我国相关法规早有规定。2016年7月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给出了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其实就是要求企业不得声称疗效。而更早施行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明确,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尽管有法规要求,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并不严格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体规定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一些企业常把声明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且使用很小的字体,很难引起消费者注意,造成消费者被忽悠、被欺骗;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企业商家有违规行为,现行法规也缺少清晰严厉的惩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导致一些企业不惧法规,甚至无视监管。
显然,《指南》发布后,保健食品企业想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玩文字游戏就难了。不过,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保健食品乱象,仅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其他配套措施跟进才行。这其中就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罚责,让法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在司法实践上,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认定也应坚持从严原则。比如,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宣称疗效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依药品相关法规对其定性论罪。要知道,商家宣称保健食品有某种疗效而实际却不具疗效,那么消费者购买使用时可能会延误病人治疗,加重病情,甚至会产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若对这种行为只依相关保健食品或食品安全的法规治罪,则处罚(一般只适用行政处罚)较轻,这显然不能罚当其罪,也难以产生警示作用,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保健食品行业治乱,发布《指南》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更为完善的法规相信还会接续出台,而由乱趋治的过程,我们相信会越来越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