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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字算不算作品 微博版权“小题也该大作”

来源: 互联网 类别:AI互联网 2011年08月29日 12:08:00
互联网已深入百姓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之一的微博,正在成为社会公共舆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以及传统媒体传播的重要平台。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日前,郑渊洁、李开复等人就在微博上抱怨,其创作的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在具有分享精神的微博世界里,为了“140字”声讨版权,是矫情还是权利?这背后牵连着怎样的利益纠葛?

  抄袭之兴

  “微抄袭”已跨平台、跨领域

  日前,“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说,其原创微博被加V用户(实名认证用户)剽窃。

  看到郑渊洁投诉后,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也尝试搜索了自己创作的微博,发现已被195个用户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来源。

  除了同一微博平台用户之间的抄袭外,另外有4种形式的“微抄袭”。

  其中,跨平台抄袭曾“引爆”新浪、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的争端。不久前,腾讯微博用户指责新浪微博抄袭其内容和图片——腾讯微博名人刘翔、莫文蔚的文字和照片,在新浪微博上搜索后,出现许多一模一样、未标注出处的微博内容。有网友戏称“出现了300多位刘翔和200多位莫文蔚”。值得注意的是,拷贝该微博的,多为一些不活跃的用户。

  从用户名到内容的整体性复制,是一种更为彻底的抄袭。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同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报刊书籍电视等媒介采用了微博语录,却没有告知原创者并支付稿费,也被认为是一种抄袭。另有观点认为,“微抄袭”不只发生在微博领域,还发生在网友点评、词条等微内容领域。比如,互动百科就词条抄袭问题与百度百科纠纷不断,而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也就网友点评版权打了4年官司。

利益之争

  只要有流量,商业价值就一定能实现

  据介绍,微博平台之间“搬内容”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在技术上,有专门的直接抓取页面的软件,可以很方便地复制内容;有一大批人,批量抓取某一微博平台账号的内容,然后打包注入另一微博的“僵尸粉”账号中。这种基于页面的抓取无法阻止,也很难抓到证据,因为这些人不停地换IP地址。

  “微抄袭”源于互联网的一个共识:只要有流量,商业价值就一定能实现。微博的舆论价值衍生出无穷的商业价值,日益成为企业、个人的营销新工具,在危机公关、品牌营销、网络推广等方面尤为突出。

  微博这一互联网新宠,成为商家必争之地。在微博的商业化运作中,明码标价买卖粉丝,有偿转发微博等早已屡见不鲜。

  据业内人士透露,“僵尸粉”(注册后基本不发表内容的微博账号)带来了价值,但随着网民要求清理“僵尸粉”的舆论压力增强,要维系“僵尸”微博的运营,便需要有内容,有原创,而且最好是己方微博平台上所没有的内容。

  部分微博平台对这类现象的纵容也助长了“微抄袭”。对此,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称,我们目前也无法判定抄袭行为到底是“僵尸粉”大规模复制,还是同行有意抓取的行为。根据用户的投诉情况,这种抄袭行为并没有停止,我们认为所有微博业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尊重和保护微博的版权,相关平台也有必要查清复制行为的来源,并且停止这种恶意复制、肆意侵害腾讯微博用户的行为。

保护之困

  是不是作品难界定,维权成本高没动力

  在这些争执背后,一个议题自然而然地浮现:微博究竟有没有版权?

  有网友认为,微博本来是为了分享与传播,140个字还要版权太矫情了;有网友却称,微博再短也是自己辛苦创作,在不被告知情况下,不能被别人拿去盈利。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是否构成版权不是以字数的多少判断,而是看独创性。比如,很多广告词创作独具匠心,毫无疑问可以构成作品,并赋予创作者版权。而关于版权归属,如果有些微博注册时的协议约定了微博的版权,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微博应该属于创作者,除非另有其他证据证明,创作者不是博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认为,词条和点评的内容如果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构成作品,享有版权的保护。

  不过,虽然相关版权保护规定比较清晰,但具体到“微版权”的保护实施,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一方面,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杨东解释说,对于篇幅简短的微博、点评等内容,多是只言片语,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的设定等并不容易。

  网易微博平台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网络转载的段子、笑话等,很难界定谁是真正的原创者,微博在互动转发里互相借鉴、学习、发展、延伸的现象很常见。

此外,杨东也表示,即使已明确判定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困难。一方面,由于提起诉讼时只能一对一,如果侵权账号较多,那显然将是一个很艰难的任务;此外,在当下网络并未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寻找到侵权的实体人也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对微博等商业价值的评估、利益损失的计算等在当前都是个新课题。

  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对此深有体会,虽然已注意到存在对其微博的抄袭行为,但却很难采取维权措施,因为“连告谁都不知道”,只能是呼吁业界自律。

  网易微博平台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只能通过网友互相约束,变成一种大家有共识的“网络礼貌”。

  侵权行为的发生,微博平台是否负连带责任?

  腾讯微博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用户众多,腾讯微博没有办法去审核每一位用户的每一条微博是否原创,但是一直倡导用户发布和分享原创内容。

  为了防止版权风险,新浪等微博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设置了用户让渡权利的格式合同。杨东认为,这些格式合同涉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规定不合理。

  目前,为了保护互联网版权,一般通行“红旗标准”和“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是侵权事实已经像鲜艳红旗飘扬在平台面前,平台有删除义务;避风港原则是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新浪微博有关负责人称,积极支持被抄袭的用户通过各种方式维权,如果需要,新浪微博会全力提供相关服务。

  杨东表示,用户在分享、转发微博时应注意标注出处,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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