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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此类保健品将获刑

来源: 互联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23年02月11日 08:02:37

 

“法庭现在宣判: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非法药物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日,花山法院判决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其经营日用品店期间,遇陌生男子上门推销“美国**”“黄金**”“日本**”等保健品。该男子留下20盒保健品并让杨某对外销售,售卖成功后再与杨某结算货款。截至案发,杨某共销售上述保健品11盒,销售金额1290元。

2022年8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杨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美国**”3盒、“黄金**”5盒、“日本**”1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从不明渠道获取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的保健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件的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给其他食品药品从业者以警醒作用,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努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坚固防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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