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醒目标示“固体饮料”真实属性名称;
◆“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固体饮料按原料或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分为了风味固体饮料、果蔬类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类固体饮料、咖啡类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植脂末、乳酸菌固体饮料。
意见稿中对固体饮料按原料或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分类有较大变化。意见稿中明确删除“特殊用途固体饮料”类别,此类别产品易和需要特殊注册、备案等管理的食品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相混淆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 年修订版)中也无此类别。
意见稿中固体饮料产品名称部分的标识规定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保持一致,未做修改。
◆明确固体饮料需警示信息的分类,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乳酸菌固体饮料。
◆直接照抄“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可对本句内容进行任何变更以及修饰;
◆与产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黑体,不可更改,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意见稿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相比,警示信息涉及范围有所变化,意见稿中明确删除了“特殊用途固体饮料”类别,因此警示信息标识也没有此类别。
首次明确固体饮料警示信息区域面积
◆警示信息面积:包括警示信息文字及其背景的整个区域面积,按照呈现形式进行计算。
意见稿拟明确警示信息区域包括其背景,并未对警示信息文字字高做出字号要求,意味着执行该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标签的设计自行决定警示信息文字的字高,但要确保便于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示例:如下图1蓝色区域面积占主展示版面的20%:
规范宣传要求
◆禁止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特定人群,如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
◆禁止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意见稿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内容对固体饮料标签宣传方面进行规范,未做修改。
禁止标识代餐
◆禁止代餐食品挂靠固体饮料。
意见稿标签要求中增加此项要求主要是规避一些谷物类固体饮料产品等采用代餐**食品进行命名,宣称具有减肥等功效,误导消费者对固体饮料产品产生误导,因此在标签标示上进行限制。
其他:新增规定
◆明确单一咖啡和茶叶类固体饮料名称命名时原料的使用规定。
意见稿规定“当某品种或某产地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总量的比例大于50%时,可声称使用某种或某产地的咖啡原料;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的用量应占茶叶原料总量的80%以上。”
咖啡类固体饮料名称的规定与在《咖啡类饮料》(GB/T 30767-2014)中规定声称某品种或某产地咖啡的原料使用量相呼应。茶类固体饮料规定基于调研行业实际情况,起风味调整作用的拼配茶叶原料不会超过茶叶原料总量的20%,因此规定“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的用量应占茶叶原料总量的80%以上”。
总结
国家标准《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目前已不能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规定的固体饮料标识要求也不匹配,另外为规避不良商家利用固体饮料违规误导消费者,修订了《固体饮料质量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公告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标准本身还是推荐性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