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天津市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提示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混放销售。   2.应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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