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加强,对健康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不少不良商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快速销售产品,在推广宣传时,宣称保健食品、普通产品等具有治疗功效的问题时有发生,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经营者欺诈、食品安全以及商家宣传等诸多事项,最终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考虑到案涉商品市场价格、商品使用等因素,愿意各退一步,并签署调解书。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赵宪章、亭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陈政豪介绍:生活中,消费者挑选商品以满足生活所需,经营者提供商品以获取经营利润,良性的互动使得各方获益,助推市场繁荣。为更好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之外,还制定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特别法,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权利救济途径的同时,还制定了行为准则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经营者欺诈、食品安全以及商家宣传等诸多事项,为此特提示如下:
消费者被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常处于信息劣势,对于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不甚了解,因此经营者需要承担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退还购买款项的同时,还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在此需特别提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指经营者明知产品真实情况却虚假陈述;消极欺诈指经营者隐瞒真相,负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却未予告知。
如本案中被告公司抗辩原告的误解来源于现场人员,但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产品的错误说法进行澄清,对此消极处理将构成消极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应当就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主张十倍赔偿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国计民生,为此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并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第1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还明确,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