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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人体吸收率等作对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因此,来信所咨询的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