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保健品”案例引以为戒!山东召开“铁拳”行动通气会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23年11月29日 08:11:22
11月2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新闻通气会。会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民生福祉。
据庶正康讯了解,2023年1-10月份,山东全省系统共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领域案件19703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98件;省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典型案件共9批64起。其中,共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类案件4087件;“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类案件747件。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盐酸二甲双胍”的普通食品、固体饮料等;宣称具有降糖降脂、肿瘤预防、防辐射,抗衰老等功效。
庶正康讯认为,中国营养健康市场正在向生活化、科学化方向蜕变,行政监管制度改革将更加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于企业来讲,需要顺应市场潮流和监管趋势的变化,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依靠科学技术和循证数据创造差异化竞争优势。
以下是庶正康讯整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没1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根据线索,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刘红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国玛卡、棒老头等13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03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丁某玉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4月7日,根据线索,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丁某玉经营的“健康降糖馆”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中华糖康参芪胶囊”“三清降糖王”两种产品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化学药品成分“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均为降血糖化学药品,糖尿病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危及生命。本案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却在微信朋友圈及客户群宣传其经营的降糖产品“纯中药、无副作用”,吸引顾客购买获取非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降糖、降压领域的“歪门邪道”予以严厉打击,提醒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警示食品企业时刻注意保障食品安全。
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金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4月27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金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2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一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陈某金未经许可从事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条件是否达标,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13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根据举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养灵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对新冠疫情实施“乙类乙管”期间,在其运营的某平台直播间,向特定人群宣称其销售的“南金同方 莲花青桔颗粒/固体饮料”具有“清瘟解毒,宣肺泄热”、“预防—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鼻塞流涕、咳嗽、咽干咽痛”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并将该固体饮料的配料表与某款药品的成份作对比,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配方等实施夸大、不实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山区世乐迦电子商务中心在广告中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3年3月24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山区世乐迦电子商务中心在广告中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山区世乐迦电子商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2022年12月22日,兰山区世乐迦电子商务中心通过公众号发布标题广告“健康迦NMN燕窝礼盒,免疫力是最重要的特效药!补充NMN能有效提高体内NAD+含量,延缓、改善、提升人体免疫力、辅助老年人改善各种老年性疾病、消除缓解中年人亚健康问题”;同时宣传NMN产品0,
兰山区世乐迦电子商务中心在广告中存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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