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现代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对照国际发展趋势,立足江阴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问题导向、企业主体、特色发展的原则,力争通过攻克一批制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生物医药企业,汇聚一批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营造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良生态环境,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助力江阴“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为打造“科创江阴”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本文件适用于在江阴市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和医疗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重点支持医药制造(PM)、医疗器械(MD)、医疗服务(MS)、健康食品(HF)方向,简称“PMMH”。其中医药制造领域主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中药配方颗粒、名方制剂、生物制品等;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二、三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智慧医疗设备、药品包材等;医疗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服务生产外包CRO、CMO、CDMO、CSO等;健康食品领域主要包括特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
第二条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
1.重大项目招引
支持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生物医药产业及上下游产业链上的重要创新研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单体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的项目可择优“一事一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分阶段给予补助,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3亿元。
2.头部企业招引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高成长性生物医药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产业化基地,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且在我市统计核算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再给予三年相应补助。其中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按照该研发中心上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20%予以额外补助,每年给予最高补助1000万元。
3.产业化项目招引
在江阴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内实施产业化,或在外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将注册地址变更到江阴市并在江阴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1000万元;项目设备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在江阴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市内实施产业化,或在外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将注册地址变更到江阴市并在江阴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设备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择优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500万元;项目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4.专项研发
对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生物医药大健康项目的单位,按照上级拨款经费的1:1予以匹配,最高补助300万元。
5.新药研发
对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并在我市产业化的1类创新药项目,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创新药项目,分档择优,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档择优,按照完成该阶段实际研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8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亿元。
对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其它新药项目,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分档择优,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档择优,按照完成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5%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200万元、300万元和8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6.仿制药品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7.中药配方颗粒
对取得现代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批复或生产许可等证明性文件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8.名方制剂
对取得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9.高端医械
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在我市产业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对单位自主研发首次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其它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分别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4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补助200万元、4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10.首创药包材
对药包材属于国内首创产品,经CDE关联评审获批激活并在我市产业化的,择优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个品种给予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1.健康食品
对单位自主研发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产品,择优按实际投入该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取得其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被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公示名单,择优给予每个品种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2.MAH制度
支持单位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开展研发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迁入江阴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择优分别给予每个批准文号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单位生产或对外委托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结算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第一年择优按每个委托品种主营收入的10%给予奖励;之后择优按每年委托品种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13.业态创新
鼓励我市医药合同研发外包(CRO)、医药合同生产外包(CMO/CDMO)、医药合同营销外包(CSO)等机构拓展研发和生产业务,对新办机构,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第一年择优按服务生产外包主营收入的10%给予奖励;之后对上年度服务生产外包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机构,择优按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
14.平台建设
支持在药物早期发现与设计平台、药物及医疗器械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区域生物样本库、区域医疗大健康数据库应用示范、药政咨询、知识产权(专利)咨询、成果转化咨询等方面,自主搭建或与专业机构共同构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高能级公共服务平台,经相关机构认定后,择优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分年度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关键核心平台项目建设或运行实行“一事一议”。
15.增产增效
对药品、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单品种在我市实现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单位,分档择优,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药品、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单位,分档择优,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0万元。
16.资质认证
对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择优给予每个产品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17.技术改造
鼓励“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示范,对经江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制药机械、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择优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建设GMP洁净车间,择优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生态建设
18.人才引育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骨干、研发人才,对其新招聘的市内首次就业的生物医药紧缺人才给予不同层次的安家支持,给予博士研究生20万元、“双一流”高校及全球排名前100名院校(参照QS高校排名名单,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硕士研究生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紧缺人才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
19.基金支持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落户,投资我市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0.行业活动
鼓励企业、协会、联盟在我市举办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活动,经备案登记,按实际投入额的50%,单个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把江阴作为永久性基地的生物医药大健康展会等活动,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附则
建立江阴市生物医药产业链专项资金,本文件所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纳入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市、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
本文件中有交叉重复的或与我市其它政策措施有交叉重复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由江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