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越来越关注食品的质量,食品安全问题随之成为民生热点问题。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即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向农村蔓延,严重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件查处难度更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销售地主要集中在农村小药房,被告人反侦察意识高。如笔者所在的淮安市H区法院审理的案件销售地均为农村地区,其中主要集中在乡村有药品许可的小药房或者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商店。被告人皆明知其售卖的商品为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所以在日常销售时他们会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例如将性保健品放在仓库、阁楼等地,客人询问时才拿出售卖。
第二,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食品安全意识低。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老年人对性生活关注度提升,对性保健品的需求有所提升。笔者所在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占比约90%。由于正规性保健品价格高、“见效慢”,所以中老年人往往更青睐价格低、见效快、药性强的性保健品,而这些性保健品大多都是违规生产、销售的。
第三,此类案件报案率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被害人购买性保健品通常具有一定的羞耻心,一些被害人碍于情面会专门找不认识的商家通过现金购买性保健品,买到非正规性药时往往存在自认倒霉心态,所以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发大多是由于被害人因服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死亡,被举报至公安机关。例如谢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害人任某3个月内先后9次去附近不同药店通过现金购买性保健品,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后才举报至公安机关,但由于任某记不清交易数额、卖家地点,导致侦查和审判难度非常大。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更好地防范、查处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件:一是加大查处力度。要建立重点监管人员名册,加强对农村药店、小药房等地的检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摸查线索,同时实行“黑红名单”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一次违法、终身出局的震慑作用。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舆论宣传阵地,加大针对药店、商店等从业者的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明确无证违规销售性保健品的行政违法性以及刑事违法性,并定期在农村地区举办讲座,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三是畅通举报机制。在农村构建群众来访、电话、信箱、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方便群众举报,及时获取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