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这样一支志愿者队伍在网上走红,他们的名字叫做“银发卧底”,他们都是老年人,在各保健品销售现场“卧底”并担任“情报员”,甄别保健品欺诈和非法会销活动,帮助监管部门进行打击,而他们其中一半曾经受过骗。温州一位老年人,买保健品上当,被骗2万多元后,当卧底取证举报反获奖励6.6万,这是浙江首例举报保健品违法行为获得政府现金奖励。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面对保健品消费侵权,有一部分老年人已经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养老、健康等相关产业消费规模迅速扩大的浪潮中,老年消费领域的问题也随之凸显,由于年龄、身体、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局限,老年人维权能力普遍较弱,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相对减弱等特点,通过虚假宣传、设置消费陷阱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钱财。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从法律的角度为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权益“保驾护航。”
保健产品消费成老年人消费问题“重灾区”
据省人大财经委委托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老年人保健产品领域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较为严重,矛盾凸显。在接受调查的2000名城镇居民中,有372名被访者及其家人在过去一年中购买过老年人食品保健品,占调查总体的18.6%,仅有30.6%的消费者表示未遭遇侵权,其中43.5%反映遇到过“商家或销售人员夸大、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40.6%遇到过“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知识’洗脑”、31.7%遇到过“诱导、哄骗老年人购买超过日常所需,或者超出其消费能力的食品保健品”、26.6%遇到过“价格注水、价格虚高、价超所值”。
从消费产品类型上来看,老年人食品保健品消费以各种内服类食品保健品为主(胶囊、药丸、药片、口服液等),占67.5%;代餐代饮类(各种米糊、营养粉/蛋白粉、饮品、饮料冲剂等)占37.6%;外用类(理疗仪、膏药、外用药酒药剂等)占31.2%;衣物附件类(具有保健功能的运动鞋、手环、鞋垫、项链手链等)占16.7%,其他类型占3.8%。
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乱象背后是寂寞的心
张大妈今年才60出头,每天乐此不疲地穿梭于各个保健品讲座之中,已成为她生活的一部分。“压力挺大,既要照看小的,又要照顾老的。买保健品、听保健讲座就是因为我怕死啊,要是真有个大病,还不是给我儿子增添负担。”害怕生病买保健品的心理,是很多老年人热衷于购买保健品的初衷。
省社科院研究员董鸿扬认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现在很重视保健和自己的健康,这点可以理解。但现在一些无良商家针对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利用老年人怕生病的心理迎合老年人,把他们变成了有利可图的对象,夸大保健品功效、兜售假冒伪劣保健品等行为,就已经触碰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一些事情没有判断力,有时候不像年轻人那样具备识破骗局的能力,因此更容易上当受骗。董鸿扬建议,应该多举办向老年人推广科学知识的讲座,加强科普宣传,让老年人对保健品有一个清醒的判断。保健品本身并没有错,一些正规厂家出产的保健品,若能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老年人购买无可厚非。但一些无良商家兜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夸大保健品功效,就需要出台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了。
很多老年人热衷于保健品,也是想要寻找自己的“集体”和“归属感”,张大妈和朋友李大妈一起听所谓的保健讲座,“他们无非是为了推销保健产品,我也明白这个道理,但看着和我女儿年龄相仿小姑娘甜美的笑脸,听着人家说的话,就是觉得贴心。”对此,董鸿扬分析,自己的身体状况、退休后的失落感和情感上的孤独感是老人们心理缺失的表现。退休后的人往往会产生“老了,没用了”的心理,他们缺乏“归属感”,希望能被认可,去听保健品讲座是寻找有“归属”的群体,而人在60岁左右,慢性病开始出现,保养意识上升,他们才会相信保健品的作用。对于这种心理,同为老年人的董鸿扬也深有感触,“很多老年人的子女忙于工作,平常能陪老年人说话的时间很少,所以老年人往往容易感到孤单,希望为人子女能‘经常回家看看’,多给老年人一些关怀和陪伴。”
不要“哑巴吃黄连”权益受损要维权
维权意识是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施行中遭遇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的现实难题,无疑会使法律的施行效果大打折扣。
“大爷,你这血管已经老化了,小脑也开始萎缩了,要是再不抓紧护理,就得瘫在床上,到时候,花的钱更多,自己遭罪,还给子女添麻烦。”在哈尔滨市的一个农贸市场边上,老年人消费者王先生被两三个身穿白色制服的保健品销售人员拉着进行一种身体机能的免费检测,王先生听着工作人员介绍自己“糟糕”的身体状况,20分钟后,在销售人员的强烈推荐下,王先生买了150元两盒的保健品离开了检测现场。王先生的女儿隔天在同样地点找到该产品销售员,问及产品为什么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蓝帽产品”保健食品标志,销售人员却以要下班为由,匆忙收拾产品,离开了现场,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父亲平时经常在街边买回来一些保健品,多半都是‘三无’产品,像这样的‘游击’推销,我们也不知道该怎样投诉,手中也没有证据,只能是自认倒霉。”王先生的女儿无奈地告诉记者。
但另一位老人由于对维权的坚持,在省消协的帮助下,用法律武器挽回自己的损失。
哈尔滨市老年消费者陈女士向省消协投诉,自己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保健品公司的,在道里区通达街某宾馆邀请著名养生大师给老年人讲课,来听课的免费赠药。陈女士感觉免费听课还赠药是件好事儿,但到现场后发现,举办者让每名老人交钱才能赠药,交多少钱赠多少药,听完课再把钱退回去,一个疗程是4980元。陈女士没有多想,交了两个疗程共计9960元。陈女士和几十位老年人听了将近两个小时的课,讲的是老年人如何养生和服用该公司保健品的好处。听完课后,陈女士想把钱要回去和拿免费赠药,对方说留下家里地址,会有人把钱和药送到家里去。陈女士回家的第二天有人送来一大堆保健品,但是钱不给退,说是钱已经变成这些保健品了。陈女士未敢服用这些保健品,多次交涉无果后,陈女士将此事向省消协反映。经调查了解,陈女士所说情况属实,但举办方已经不在哈尔滨市,省消协工作人员电话和对方沟通,经多次沟通调解,举办者最终将陈女士交的9960元退回。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心理,以会议营销等形式进行‘洗脑’式虚假宣传,诱使老年人倾其多年积蓄,以高价购买只具有普通保健作用的保健产品,以健康之名行诈骗之实,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在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检查中,各地消费者座谈会上,对这一问题的反映最普遍、最强烈、最突出。”参与检查的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
“老年人保健产品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诚信,扰乱消费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普遍要求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检查中人民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突出针对性,不求面面俱到,力求管用有效。力求在法律规定框架下,建设健康诚信的市场秩序,达到消费者与市场主体的权益双重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的话掷地有声。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实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一部解决老年人保健产品侵权的地方性法规向老年人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亮出了“法律利剑”。
《决议》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方面,一是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二是要求省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三是要求各级政府、消协、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
在完善立法方面,一是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为解决执法部门获得违法线索难、取证难问题,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三是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四是规定为保健产品营销活动提供临时场地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真实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
《决议》将成为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维权的重要抓手
省消协秘书长刘爱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关于老年人保健产品的投诉逐年增多,已经成为了新的投诉热点,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心理,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或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投诉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宣称产品“包治百病”、购买的保健品没有“小蓝帽”标识为主。“老年人保健品乱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急需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
“在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决议》规定老年人‘后悔权’制度,明确了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在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退货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就赋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继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刘爱芝介绍说。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下一步,省消协将以此次《决议》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保健品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力推进老年人消费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等“五进活动”;进一步加大老年人消费维权力度,更好地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消协提示老年人消费者:一是购买保健品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认清楚产品外包装左上方的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和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信息可以在官网查询确认。二是请仔细阅读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注意用法用量,不要相信“包治百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三是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注意保留购货凭证,以便维权。
公众有疑虑,法治有回音,这是法治社会日臻完善的标识。在热切的呼声中,愿《决议》的出台为老年人群体谋求到生活的“岁月静好”和“现世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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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部分内容
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六)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七)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违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手段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指导老年群众科学健康养生,热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消费法律帮助,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