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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保健品”诈骗!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涉2亿案值

来源: 庶正康讯 类别:政策法规 2025年02月21日 08:02:36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的做法成效,并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表示,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三类犯罪共提起公诉1.8万余件3.6万余人。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万余件,提出检察建议1.3万余件,提起诉讼2100余件。

在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中,就有申某某等人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表示,药品、保健品承载着人民群众治病康复的希望。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通过电视、网络直播等方式冒充医务人员身份,通过固定销售话术,谎称不具有治愈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诱骗人民群众以高价购买,人民群众在损失钱财的同时,还可能延误疾病治疗,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类诈骗行为具有一定迷惑性,且往往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对此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准确界分虚假宣传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诈骗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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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  推销药品  追赃挽损  综合治理  检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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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谢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务部等,分别由郝某某等人担任部门负责人。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
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先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再进一步通过夸大产品功效等话术层层诱导,诱使被害人购买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经核实,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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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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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审查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陆续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等人将不具有治疗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夸张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被害人购买药品所希望达到的治愈糖尿病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案的财务账册、公司后台销售管理系统数据等相互印证,可以据此认定全案诈骗数额2亿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陆续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诈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主犯申某某、谢某某等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提出可以从轻的量刑建议。对于诈骗团伙中的中层及下层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涉案金额、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况,对胡某某等6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追赃挽损。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等,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江阴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冻结申某某、谢某某资金8000余万元,查封汽车3辆。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期间,江阴市检察院又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合计3000余万元。
参与协同治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中发现,老年人容易轻信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说法”,被诈骗分子诱骗钱财,遂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短视频、社区普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甄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针对申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短片,引导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广告制作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针对申某某等人利用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向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强化寄递安全责任。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落实寄递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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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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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严惩冒用身份、虚构事实销售药品、保健品的诈骗行为。药品、保健品承载着人民群众治病康复的希望。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健康需求,通过电视、网络直播等方式冒充医务人员身份,通过固定销售话术,谎称不具有治愈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诱骗人民群众以高价购买,人民群众在损失钱财的同时,还可能延误疾病治疗,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类诈骗行为具有一定迷惑性,且往往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对此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准确界分虚假宣传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诈骗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二)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强化追赃挽损相结合,多措并举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全流程追赃挽损,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与追赃挽损工作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开展案件会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追赃,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通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被害人多,危害性广,发案因素往往比较复杂。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案件情况分析研判,根据被害人的情况,围绕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防范犯罪的意识。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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