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
上周末, 两项食品标签文件征求意见, 一个是卫健委发布的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另一个则是,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意见, 是经过两个部门沟通按照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内容上不会有冲突。
相较于GB7718的修订,《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是拟首次发布的新规章,有以下这些亮点:
一方面,《办法》整体提升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如,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
另一方面,重点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对标注位置、字号大小、字体颜色、年月日顺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庶正康讯科学与法规中心负责人李芃表示,保健食品标签也须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该部分内容纳入文件,一旦生效, 从原本的鼓励式要求就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不符合要求将受到相应处罚,需要企业特别重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
在保健食品方面,《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特别提出“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应当使用已注册商标,且不得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其面积(矩阵法)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李芃表示,除上述条款外,其他规定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与此前法规的要求并无太大出入。监管部门提出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内容,应当有两个目的,一是对目前业内较为流行的贴牌式做法予以一定的规范,让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对一些通过非注册商标名称来诱导产品功能或效果的行为予以打击。
《办法》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签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除外。
同时,对于网络上的保健食品经营者也强调在“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李芃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明确的线上预包装食品标签刊载规定,为消费者构建了坚实的网购食品安全网,也为电商平台和商家设定了清晰的运营标准,是数字化时代食安监管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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