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对保健品直播乱象展开了调查报道,更是用两个整版进行了刊发, 随即引发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直播间“保健品”收割老年人再次引发热议。
庶正康讯市场智库认为,媒体针对直播间乱象的报道从未停歇过,但出现如此大规模爆发式评论背后的诱因,值得业内深入分析。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老年健康消费市场规模正在“膨胀”,保健需求极为迫切但高质量供给严重不足,导致出现了“病急乱投医”的局面;另一方面,在保健市场主流渠道被严格管控的情况下不法分子无处遁形,于是悄悄转向更为隐蔽的灰色地带,这种新局面极大地考验着监管系统的决心和能力,此刻严肃媒体有组织的舆论攻势,成为了必要的社会救赎力量。
随着技术普及,老年人上网群体也日渐增多,原先常在线下针对老年人售卖“灵丹妙药”的那些人,开始盯上直播间里的老年人。新京报记者以“直播间”“保健”为关键词,在某网络投诉平台进行检索,发现众多相关投诉信息。投诉内容包括出售三无产品、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投诉平台则包括多个可以直播带货的平台。
此类直播乱象仍在持续发生,记者调查发现,如今仍有不少主播在直播时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宣称可以包治百病。为了躲避平台审查,主播们通过替换违规词、剧情演绎或展示图片的方式暗示假药假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且为了防止直播间突然被平台警告或关闭,主播们往往使用多个账号同步开启直播,随时切换。
《新京报》报道随即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评论。
《广州日报》文章认为,从直播平台角度论责任,保健食品销售不是“走鬼档”,不是阿猫阿狗想卖就能卖的。首先,保健食品本身要有“蓝帽子”专用标志;其次,销售者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再次,还要在销售专区设立“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警示用语,这样看来,那些把“三无”保健食品当神药卖的直播间有多少是合规的?
《劳动报》文章认为,直播间以保健品花式坑老,毋庸置疑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广告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保健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都明确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并就直播营利行为提出规范性引导。
《每日甘肃网》相关评论文章中律师表示,主播将非保健品说成是保健品、把保健品的功效夸大,甚至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如果平台参与此类违法行为,共同知假售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被行政处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主播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带货产品为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符合法定入刑条件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济南日报》、《羊城晚报》发表评论文章认为,直播间成为“坑老”新平台,社会危害显著提升的同时监督和打击直播间“坑老”,则面临更大的难度。
直播间成为“坑老”新平台,社会危害显著提升。屏幕将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空间完全隔开,主播们有了更多造假的空间,造假更加肆无忌惮。一些主播雇“托儿”混迹于粉丝中,制造争先恐后购买产品的假象,老年人更加容易上当。尤其是,网络具有跨地域等特点,一场直播,可以影响数以万计且身处不同地方的老人,危害显著扩大,线下保健品“坑老”由于受到场地等限制,再怎么发展也无法具备直播间“坑老”的波及面与破坏力。
同时,监督和打击直播间“坑老”,则面临更大的难度。为了躲避平台审查,主播通过替换违规词、剧情演绎或展示图片等方式,暗示假药或假保健品的治疗功效;为了防止直播间突然被平台警告或关闭,主播使用多个账号同步开启直播,随时切换,可谓狡兔三窟,很难抓现行。此外,主播们还引导粉丝加微信,然后通过微信分散销售产品,直播和交易分离,取证更加困难。
《河北新闻网》文章认为,与线下销售相比,直播间销售更具隐蔽性,调查取证和举报维权都比较困难。这使得直播间成了坑老保健品横行的新阵地,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电商平台秩序。
遏制直播间里保健品花式坑老需多向发力。平台方应当好“守门人”,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完善直播带货规则和举报功能,敢于对各种直播乱象说不,营造风清气正的直播环境。有关部门则要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直播间坑老案件,比如,要把不法主播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要提升科学素养,擦亮眼睛、理性购物,有效摆脱各种侵扰。
《东方网》东方快评认为,作为一把双刃剑,网络在丰富和方便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直播间里的“保健品” 花式收割老年人,就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直播间“保健品” 花式收割老年人,涉及到网信、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应建立协同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一方面,充分运用《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切实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