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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和职业打假人面对面——打假案例分享

来源: 功能食品圈 类别:行业动态 2023年04月11日 09:04:50
到“职业打假人”,估计大家都有说不完的话题,曾经与他们智斗过,也许被他们伤害过。有可能对他们恨之入骨,也有可能对他们拍掌叫好,也有可能对他们嗤之以鼻。这是一群矛盾集合体,充满着争议。
职业打假人的兴起: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索赔条款的实施,吸引大量兼职或专职的职业打假人以此谋利,催生了一个新生的职业。打假呈现专业化、团体化方向发展,甚至以此向商家收取保护费的违法行为。

职业打假的发展趋势:

在2015年10月1日对《食安法》修订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重点关注产品的标签的合规性、产品中异物、产品感官性状异常、生产日期、媒体报道热点跟踪围猎、法规标准变动导致部分企业未及时调整而产生的问题。随着《食安法》关于标签“瑕疵”条款的出现,对于标签问题容易引起争议,职业打假人兴趣有所下降,对产品中异物、生产日期、产品感官性状异常关注更多。

职业打假的消亡: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说明目前法律法规、标准还不够完善,监管还不够给力,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不够了解,导致职业打假人的兴起。相信随着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完善,民众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当大家都能自行发现存在的问题时,职业打假人也就失去了市场。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我并不反对真打假,支持打假冒伪劣——譬如:“糖水燕窝”、售卖假酒等制假售假的行为。鄙视那些没水平,一知半解、邯郸学步、胡乱打假,还满脸铜臭味之人。真是不怕你来,就怕你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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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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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整理了一些多年来遇到的职业打假案例,均为自己的真实经历,作为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也分享下自己的经历,一起研究学习下,共同提升,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因为案例比较多,所以没有一一详细描述处理经过,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留言沟通。
      
投诉类别
投诉频次
投诉问题
案例说明
产品名称
巴西松子”原产国不是巴西,来源于巴基斯坦等地。
历史遗留问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
随着2012年媒体报道“美国大杏仁”是扁桃仁而不是杏仁,职业打假人闻风而动,对国内涉及该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狂风骤雨般的投诉、举报、起诉,在2012-2014年之间掀起阵阵“血雨腥风”,搅得整个坚果炒货行业痛不欲生!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最早应该是翻译不准确,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一直沿用下来的叫法,整个行业大都采用此命名。行业协会、部分监管部门和法院大多数都是支持企业的。但是也有一些被判罚或者被处罚的情形。
产品配料
购买红酒后投诉产品标签配料中标示有二氧化硫,造成其恐慌,声称对身体有害。
按照GB2760,二氧化硫允许在葡萄酒中使用。
    
某款饮料中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直接标注成“苹果酸”,被投诉举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以此索赔。
属于标签瑕疵,2017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2013年被投诉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脱氢乙酸钠”标注为“脱氢醋酸钠”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2月21日信息明确回复:“我部2008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防腐剂脱氢醋酸钠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脱氢醋酸钠和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其食品安全标准请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25547-2010),其标注请参照卫生部公告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014年的投诉,猪肉脯的辅料中加入了大豆蛋白、酱油,认为辅料成份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SB/T  10283《肉脯》标准要求——罗列的原辅料中没有大豆蛋白和酱油(感兴趣的可以查下原标准,现已废止)。
一方面标准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打假人对标准进行曲解,给企业扣上莫须有的罪名。
执行标准
★★★
商务部于2017年4月19日在其官网上发布的2017年第21号公告——“商务部关于废止《SB/T 10003-1992广式腊肠》等14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公告”,其中包括SB/T 10283-2007《肉脯》,废止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这个公告非常脑残,2017年4月19日发布公告,废止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
  
因此公告,国内很多肉脯生产厂家的产品都被职业打假人围猎,投诉、举报企业采用过期废止的产品执行标准。
只能说这个脑残的公告害死人!幸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就此事出台了〔2017〕116号文件,对于此类问题给出了6个月过渡期的决定,为上海行政部门点赞。
生产日期
★★
偶尔有投诉产品包装遗漏生产日期,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索赔。
部分包装采用激光打码,人工检查后使用,在挑拣过程中,疏忽导致打码异常未发现。对于此类问题,基本都以协商赔付处理。
产品类别
我司的芒果干产品类别为果脯类,打假人认为该产品按照GB/T 10782-2006《蜜饯通则》,属于话化类。
产品具体类别要结合其配方及生产工艺来定,不能生搬硬套。
贮存条件
葡萄干执行的是NY/T 705《无核葡萄干》的标准,其中贮存条件是“产品应在低温(最好在0℃左右)、干燥、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贮存并避免阳光直晒”。成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避免阳光直晒。”
标准表述的“低温”是一个温度范围,并未明确具体的温度范围数值,“最好在0℃左右”也仅仅是推荐值,并非强制要求。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与标准要求并不违背。在实际市场通过程中,葡萄干一般不会采用冷藏的方式保存。
营养成分
某款饮料营养成分表标示“碳水化合物为0.8克”明显偏低,且“能量标示0千焦”涉嫌虚假标注。
这是一款低糖饮料,配料中产能营养素少,经计算,能量值为15 KJ/100g,能量≤17 kJ时,可以标示为“0”。
    
★★★
某产品标签标示的能量值与营养标签中标示的产能营养素没有对应关系。能量数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产能营养素为蛋白质、脂肪、糖水化合物,而能量=蛋白质×对应折算系数+脂肪×对应折算系数+碳水化合物×对应折算系数+其他产能营养素×对应折算系数,投诉人忽略了“其他产能营养素(譬如:膳食纤维等)”,仅仅以标签上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数据计算能量值,得出“能量值与营养标签中产能营养素没有对应关系”的结论,结论是武断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有检测报告支撑的。
    
在公司线上旗舰店销售的某款产品,单一配料,没有添加蔗糖,电商部员工在销售页面介绍“产品是否含糖:不含糖”,而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糖水化合物标示值为50多。被某职业打假人盯上,认为依据GB 28050,该产品糖水化合物含量超过了0.5,不符合“不含糖”的要求,认为是虚假标注。
1、网站产品介绍并非产品本身标签问题,不适用GB 28050;  
2、对于“糖”的理解,作为普通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蔗糖”、“葡萄糖”等有甜味的单糖和双糖,其实淀粉也属于糖类,一般谷物类都含有较高的淀粉含量。对于此问题,我们引用了GB 28050问答(修订版)条款三(十一)进行了解答,我们把产品介绍中的“糖”就理解为“单糖和双糖”,作为单一配料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单糖和双糖”,故而描述为“产品是否含糖:不含糖”。    
当然,这也是只是一个临时回应方案,事情发生后,及时对销售页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理化指标
2016年4月8日,某报报道《鱿鱼丝含甲醛  国家规定食品严禁添甲醛 长期食用可损害人体消化系统》等多篇文章,突出使用“鱿鱼丝含甲醛 国家规定食品严禁添甲醛”、“ 长期食用可损害人体消化系统”等内容,部分职业打假人闻风而动,从市场购买样品送不知名检测机构检测,显示产品中含有微量甲醛,以此找企业索赔或投诉举报至监管部门。  
1、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甲醛,微量甲醛来源于哪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就水产品中甲醛问题作出了说明,水产品中自身含有甲醛成份,如鱿鱼、海水鱼等,在冷冻虾仁、鱿鱼丝和烤鱼片等水产品中均检出天然存在而非人工添加的甲醛。甲醛含量最高可达90mg/kg以上,而且随着贮藏期的变化,鱿鱼丝和烤鱼片等水产干制品中甲醛含量会增高到100mg/kg以上。并且明确烤鱼片、鱿鱼丝等一类熟干制水产品,干制工艺本身就是一种脱水防腐的手段,因此正规企业生产的这类产品不需添加甲醛。  
2、2014年7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了甲醛天然存在于蔬菜、水产品、肉、蛋、奶等多种食品中,食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可随着储存条件、加工工艺、加工时间不同等而动态变化。
感官异常
★★★
水果制品、坚果炒货中有枝叶、线头等异物,以此索赔。
作为农副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可能会存在枝叶、线头等异物,难以100%挑拣或者筛选出来,对于此类问题,基本都以协商赔付处理。
其他
投诉举报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料未标注配料大豆油的转基因信息。
为了控制成本,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大豆油都属于转基因大豆油,但是经过精炼加工,成品大豆油中已经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关于使用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配料生产其他食品,在所加工的食品标签上是否需要标注转基因信息的问题,我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相关主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不需要标注的。
    
某款红枣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6150《免洗红枣》,其8.3条款规定“包装分外包装和内包装,接触免洗红枣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打假人认为,内外包装指子母包的形式包装,投诉举报至监管部门,要求认定不合格,再进行索赔或者给予举报奖励。
这个标准有点坑,何为内包装?何为外包装?并没有定义清楚。一般理解,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是内包装,非直接接触的为外包装。按照此理解,红枣包装袋算内包装,外箱算外包装,也并无不可。

网友讨论

东海钓夫
法律上没有X倍赔偿,就不会有打假人。
zcslantian
存在即合理。
因为财外露,才会被窃贼给尾随;
因为蛋有缝隙,才会被苍蝇叮上;
因为做得不够好,才会被职业打假人给盯上。
作为企业本身,要勤练内功,不给职业打假人可乘之机,
即使被盯上,因为身强体壮,也能应付自如。


东海钓夫
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合规守法当然是企业的基础责任。
制定合情合理的法律和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的基础。法不合理,民不告官不究,甚至告了执法存在差异化,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是一些制假造假售假者存在侥幸心理的根源。
以上导致合规企业和消费者的不满意,也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因为群众的不满意,搞所谓“乱世重典”,“社会共治”,板子多打在合规企业的无心之过上,导致本想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恶劣,反而不如铤而走险的制假造假者,发了财洗洗白做点公益,俨然标杆企业家。同理,在食品企业兢兢业业为合规工作操心费力的,反而不如打假的做的轻松来钱快。
如此,恶性循环,社会道德天平失衡,这是最大的社会问题。

cnanly
过犹不及,还是需要政府来控制这个度,促进食品行业的良好、长期发展。
zcslantian
政府一直在调整政策呀,一会支持,一会说要约束,企业不能被牵着鼻子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提升自己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濛之羽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首先,职业打假这种行为无关乎褒贬、对错,肯定是产品存在问题让人家发现,才会被打假,法律法规都是鼓励共同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也是任何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的。
搞臭这个名称的,是某些“无赖”“恶意投诉”的人,以打假之名行的是敲诈之实,而很多时候这与我们的监管部门有关系,“息事宁人”是很多监管部门的首要考量,就比如异物这种东西,开封后发现的异物很难去理清源头,但是监管部门不问青红皂白,就要企业“处理”,就是这样的纵容。

Mac_OS_X
对于“食品人”而言,与“职业打假人”的博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博弈中,“食品人”会逐渐了解“职业打假人”的招式,也同时了解自己的弱点,从而变得比现在更强,并最终取胜;只是,就目前来看,任重而道远。

ysguo2200
感觉一些消费者投诉到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都采用“息事宁人”来处理,有些明明不是企业的错,就是有人胡搅蛮缠。
因为监管老师也要结案啊,一般还是企业赔了完事。由此也间接助长了一部分无事生非的人继续找茬

卞海
身为质量人,虽然不希望自身企业被打假,比较痛恨打假人(13/14年被追的防不胜防),但说实话,其实很感谢打假人的,不然的话,国内的食品安全不会有好转。10-15年的职业打假浪潮那么大,不是这些的话,15年16年,食品行业、国家层面的政府政策性文件很难下发这么快这么准。这种都是互相的,痛恨的自己被打假,但是后期自己的路会更顺。现在消费者更多的了解到了食品行业的法规,也有部分想吃打假的红利进行胡搅蛮缠的打假,也当是当今食品行业的调味剂了,也是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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