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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志拟出新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标志

来源: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22年03月22日 08:03:3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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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意见稿》提出具体五项事项。其中,提到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识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俗称“蓝帽子标志”。《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对于保健食品标志的标准,《意见稿》也再次明确: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意见稿》提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此外,《意见稿》提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bjspj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邮编: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2022年第  号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三、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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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五、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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