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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地方规范试行,卖保健食品、婴配粉、特医食品的母婴店注意啦!

来源: 互联网 类别: 2022年02月14日 08:02:05

日前,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这是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也给未来经营发展规范化提供样本参考。

定义与范围

《规范》对三类特殊食品的概念和范围做了阐述和限定。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儿包括婴儿(0-6月龄)、较大婴儿(6-12月龄)和幼儿(12-36月龄)食用,其能量或营养成分能满足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正常或部分营养需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规范》第二条指出,“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专营店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纳入经营备案管理,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的单位。……”

母婴店如果在售或将售特殊食品,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否则会被查处。这是第一步,也是基础要求。

在此基础上,《规范》提出了几点管理规范,形成专人、专柜、科学宣传的合理经营和管理的体系。

专人

《规范》第九条指出,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现场销售人员须经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鼓励统一着工作装,佩戴上岗证明。

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配备营养师,营养师需具有国家营养师相关资格证书且满足经营期间在岗要求。

同时,《规范》第十条指出,“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销售、采购、仓储管理等岗位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学习时长不得低于法定课时,培训内容涵盖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且不同岗位人员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对母婴店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养师,未来或将成为母婴店的标配。不仅是导购,采购、库管都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且要不断进行培训学习。在专业人才建设方面,母婴店要向药店看齐


专柜

《规范》第十二条指出,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经营场所,鼓励单体店经营场所(不含仓库)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按照特殊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等进行管理……(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合理贮存,定期做好温湿度监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产品质量。(3)经营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卫生,做好防潮、防霉、防鼠、防虫等工作;特殊食品应离墙离地放置。……(5)设置仓库的,应符合特殊食品仓库储存要求。

在特殊食品版块,应遵循特殊管理,对温度和湿度有要求,这相当于是打造一个专区贮存,以保证特殊食品的安全。

《规范》第十三条指出,设立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于陈列和销售各类特殊食品,分别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不得与其他食品等混放销售。

鼓励按照产品类别、属性、保健功能、适用人群(年龄)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分区域陈列销售特殊食品。

科学宣传

《规范》第十四条指出,设立消费提示牌,大小应能使消费者醒目辨识。

保健食品销售区域,设立“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对于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等消费提示信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设立“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信息。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设立“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消费提示信息。

《规范》第十六条指出,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确的保健功能、食品类别、属性、适用年龄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销售特殊食品,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普通乳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而在如何合规特殊食品方面,《规范》也给出了一些参考。

《规范》第十五条指出,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经过注册或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过注册。严禁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特殊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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