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健康中国”为保健品市场提供政策空间,人均收入提高、消费升级以及老龄化加速了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大有作为,但同时也是因为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国家和监管部门对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吕银平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你正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工作,那么展业人员应该注意些什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电商平台中的《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发布“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降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广告内容。经查明,“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均为普通蔬菜,不具有上述疾病治疗功效。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食品况且如此,更不要说是保健食品了。在保健品违法案件里,表现比较集中的就是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保健食品有治疗作用以及用“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有这样一个案例: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就发生了一起虚假宣传被处罚的案例,某涉案企业利用消费者期望预防新冠肺炎的心理,通过电视购物方式大肆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作用。该企业系“某生维生素D维生素C咀嚼片”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并且在东方电视购物频道发布 “打赢这一仗!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一定要补充维生素C,能够提高我们身体的一些免疫力”等宣传内容,并展示了宣传商品与其他维生素C片的对比图片,将两者的产品成份标红进行对比。
该企业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终上海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处罚。
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面的案件商家不规范的行为不是单项的,我们来看一下涉及到哪些条款。
1、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防病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的。
2、在保健食品发布广告时必须是经过审批的,并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上案例中将两种产品的成份标红进行对比的行为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现在全国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下文:严禁借防控疫情之名,对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保健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不仅是不能做广告宣传,有一些朋友圈文案会借疫情宣传产品对新冠病毒有免疫、防护的功效,这样的发文大家一定不要有。
所以,保健食品行业健康高速稳健的发展,离不开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诚信、自律意识。只有建立了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诚信的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健食品行业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