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佛山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789979、82789920。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佛山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市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层面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负责,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及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通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予以更换,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予以采纳。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审定的食谱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定。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重大活动期间供餐安排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市、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作为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的,其食品安全职责比照前款规定,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供餐工作,并将所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在重大活动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具备与重大活动规范、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佛山“阳光餐饮”等社会共治平台,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经营资质、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等食品安全信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接受消费者监督,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保密的除外;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接待对象、工作人员的就餐需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选定的经评估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得擅自到未经评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就餐,或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订餐,活动场所保安人员应拒绝这种送餐行为。
第九条 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活动场所涉及跨区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划分职责:
(一)重大活动举办前的资质评估、方案评估、食谱审定、现场检查以及举办期间的进驻现场、工作对接、现场监督等工作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定为一级监管的,供餐食品需要运输的,在运输工具封闭前,应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封签上签字确认方可放行;
(三)活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场食品的品种、数量、中心温度以及封签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对经评估不符合承担重大活动供餐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致函要求调整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仍不予调整的;
(二)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致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法开展的;
(三)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执行监督检查人员对食谱的审定意见,或擅自更改已审定的食谱,或重要贵宾提出特殊食品需求没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和审定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及资料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