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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类别:政策法规 2021年08月13日 12:08:00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办理乳品进口报关业务。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2.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承诺的条件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海关受理进口乳品报关时不再索要检测报告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其基于本次告知承诺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补充提交相关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业务现场由海关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申请日期。

2. 经审查,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海关填写日期并签章;对发现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查通过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3. 海关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内容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2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海关

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证明用途

办理乳品进口报关业务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海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证明材料。

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提供不实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一)申请人持有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本批次进口乳品的检测报告;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符合海关告知的相关条件要求;

(五)接受海关对本证明事项的核查;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申请人(单位公章):              海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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