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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销保健品,该不该全面封杀

来源: 互联网 类别:AI互联网 2018年07月18日 12:07:00

“第六十六条让我们行业同仁感到是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李鬼犯案李逵受诛。”

“第六十六条比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是合理的,监管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月2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省黄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听取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并同步开展网上立法听证。

在立法听证会上,20名听证陈述人围绕保健品会销形式是否应当禁止及如何规范、网络订餐及食品安全如何监管、小作坊小餐饮管理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禁止会销保健品等是否适当

草案关于禁止会议或讲座现场销售保健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成为多名陈述人发言的重点。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会议或者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在宣传推介这些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宣传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的食品本身是经过国家批准认定的食品,如果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和宣传销售产品,这个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如果一律禁止,矫枉过正。”宜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认为。

武汉保健产品协会会长许萍也认为,保健品会销并不是被国家禁止的营销模式,一律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对一些夸大宣传的会销企业确实应立法严肃处理,但不能因个别而打击全体。”

武汉市保健品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主任刘淼更是为合法的保健品会销企业“喊冤”:一律禁止会销,将造成“李鬼犯案李逵受诛”的现象。

作为基层执法人员代表,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则认为,现实中,会销保健品存在夸大宣传、流动性强等特点,监管难度大。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会销是合理的。

“销售方式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武汉孕宝母婴店业主丁安福希望政府能从源头生产企业抓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行业要自觉自律、坚守底线。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则表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现场销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免费听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小礼品等名义误导消费者,同时造成消费者维权不易,应当从严规定、从重处罚。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也建议,举行相关会议、讲座,需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网络交易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当前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十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加大了监管难度。

草案规定了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证件与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责监督审核举报的义务。

“要严格审核门店及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及存放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文建议,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职能部门应不定期监督检查。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则认为,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岳辉建议,应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的方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第三方往往是有偿的,而由第三方网络平台加强网上销售食品管理,对它来说也更为便利。”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建议,立法有必要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增加专门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

同样来自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教师余楠也建议,由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执法权,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网络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相互关联机制,保证网络交易食品的安全。

房东有无责任监督食品经营

近年来,走私问题冻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陈晖指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者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发现和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这一条款并不合理。

“这一条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有违反合同法之嫌。”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也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并无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的义务。

“作为出租者,在取得租金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这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吴涛介绍,大量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只要按时交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的无序状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吴涛认为,2015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因此草案只要求出租者承担最基本的查验责任,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并不要求出租方自行制止仅须及时报告,是合理可行的。

如何有效监管小作坊小摊贩

对规范食品小作坊、小摊点的管理,草案作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等规定。

“政府免费为农家作坊生产进行许可登记,减少了生产者经营成本,更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天门市皂市镇舒滩村农村小作坊主黄帆为这一做法点赞,他希望监管部门加大监测力度,建立每个生产环节的约束机制,让无良者付出相应代价。

黄石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福全建议,应当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划分界限,对其生产、销售及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明确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区别。

“要真正处理好依法监管和规范引导的关系,切实促进‘三小’(指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实施许可和备案登记只是第一步。”杜水桥认为,还须充实补充进货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及对“三小”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等。

草案还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禁设食品摊贩经营区。

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潘思轶非常支持这一规定。他认为,由于少儿不具备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范能力,为避免食品安全隐患,划定200米的禁止区域是必要的。

“规定合理,但实行起来有困难。”襄阳市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人员伍菊林说,一到放学时间,学生有就近和快速用餐的需求,建议规定执行时设置过渡期限,慢慢减少学生校外消费。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表示:“召开基层立法听证会旨在进一步提高立法听证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立法。各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将成为审议修改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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