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亚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百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柏林药材加工厂、山西国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东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中药厂、东营百佳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临沂天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鸿博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坂坡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武汉刘天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云峰药业有限公司、贵港市百草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凯药业有限公司、重庆众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景程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康制药饮片有限公司、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1批次白矾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铵盐、性状、含量测定(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