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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请你单位组织研究,并于2016年7月20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优先审批程序意见”。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上述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同上。 附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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