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和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保健食品产业正逐步迈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了保健食品政策的系统性,推动了保健食品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科学布局,为保健食品企业今后的发展指明了重要方向,利于规范引导保健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更值得关注的是,政策的放开将引来大批境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我国将成为全球营养健康产业火暴争夺的市场。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如此趋势?境外企业如何进入我国市场?不久前,第六届中国国际健康与营养保健品展(HNC 2015)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会期间,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主办了“营养保健产业发展论坛”。
会上,主办方邀请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政府机构及科研院校的权威专家,现场为参会代表解析保健食品最新的法规政策,为相关企业指引航向。
市场竞争即将“白热化”
中国是全球营养健康产业最活跃的地区,也将是最重要的地区。作为世界生产和出口大国,凭借质优价廉的优势,备受国际采购商青睐。
医保商会副会长刘张林介绍,一方面中国是全球营养健康原料最主要的生产供应地,维生素、提取物、硫酸软骨素等产品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我国也是全球营养保健产业发展潜力最大、增速最快的消费市场。
医保商会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中朋引用数据介绍:“根据海关数据统计,2014年我国营养健康原料出口额最高的是维生素类,金额达19.65亿美元,出口量为22.3万吨,出口在国际市场占比35%;
图为论坛现场
紧随其后的是植物提取物类,出口额为17.77亿美元,出口量为6.78万吨,在国际市场占比60%;
硫酸软骨素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比也达到了60%。”据悉,营养健康原料出口贸易平稳,略有下降;前三大主要出口地为美国、德国、日本,分别占出口额的22%、9%、8%。
在进口方面,营养健康产品则是以成品为主,特色的新原料也备受青睐,如维生素制剂、鱼油、鱼肝油等。
在中国功能食品的进口市场分布中,美国占据第一位,占比达24.1%,其次是荷兰(10.1%)、泰国(8.3%)。上药科园信海医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颜廷艳介绍,近5年来境外保健食品在中国市场上的销量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
今后几年,境外保健食品在中国市场上依然热销。境内外保健食品厂商对消费者的争夺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长期以来,中国对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审批制度,这对于习惯于备案上市的境外企业是一个挑战,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道“防火墙”。
据统计,自1996年原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到2015年4月份,共有15529个保健食品获得审批,其中进口保健食品仅为735个——来自美国的产品有189个,是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最多的国家;其次为中国香港、韩国和日本,拥有文号数量分别为38个、34个、32个。
许多意图进入中国的境外保健食品厂商,都被严格监管的注
册审批制度拒之门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可以想见,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这些境外保健食品厂商获得“通行证”的机会将大大增加。
境外企业应“入乡随俗”
“进入一个新市场,首先要熟悉其政策,并及时快速做出反应。因此,企业熟悉和研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跟踪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是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步。”张中朋提醒与会的境外企业,“应入乡随俗,积极把握机会窗口。”
张中朋解释,不少企业认为本土的政策和标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这就陷入了路径依赖的陷阱,企业应充分借助第三方智库和行业协会等平台,获得政策和市场合规、政府事务沟通、品牌推广、风险评估等支持。
医保商会膳食营养补充剂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桂英介绍,进口保健食品进入中国需经历初审资料、样品检测、整理资料、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等若干环节,递交材料后还需经历确定检验机构、样品复核检验、行政技术评审,合格后才能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在此过程中,企业容易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原料在中国无应用习惯,缺乏安全性数据;二是配方、主要成分用量不符合中国要求,配方依据不充分或是用量过大;
三是新产品在本土上市不足一年;四是功能不在中国核准的27种功能范围之内;五是还存在工艺数据、稳定性、质量标准等质量问题,以及缺乏原料采购证明、自由销售证书的材料不足问题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药典》的要求,一些特殊品类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比如红曲需要提供相关毒力报告,灵芝孢子粉需提供菌种鉴定报告等。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员王凤池介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不管是食品生产商还是经营商,都必须如实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口商也不例外。
王凤池表示,我国的食品进口监管体系非常完整和严格,监管的宗旨也是安全性和可追溯。随着改革的深入,未来进口商检和通关也越来越便利,比如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将大大便利企业的保检和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