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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资质、主要职责、受权人备案和变更、转授权、授权双方的责任等。
制度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质量受权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受权人主要职责有:一是组织建立和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管理部门,参与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参与验证以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二是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保健食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是在产品放行前,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