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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保健品管理

来源: 互联网 类别:行业前沿 2012年04月28日 12:04:00
对保健品的监管,加拿大是从紧、从严。加拿大专门出台了《加拿大联邦天然保健品立法规则(NHPR)》,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这部法规,所有保健功能食品必须通过有关要求,并获得产品许可证方能销售。不仅如此,法规对包装、标签制造商、保健品进口商均提出许可证要求,这些单位都只能在获得相应场所许可证后,才能进行保健品经营、销售和储运,监管方要求获得场所许可证的场所必须有随时备查的保健品批发记录、产品召回记录,以及处理、储运产品的详细记录。

  法规规定,倘若保健品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销商须在意识到该反应15天内通报联邦卫生部,卫生部应尽快做出安全性评估,并决定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停止销售、强制召回、撤销许可证。

  通过许可证式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将保健品的功能、药效和副作用等关键元素的审查权、解释权“收归国有”,厂商所要负的责任,仅限于让自己的产品符合自己申报且获“官批”的标签,且在标签许可范围内可自由宣传。

  如此一来,一旦保健品“出事”,有关方面会首先界定产品质量、成分是否符合标签和许可证标准,倘若不符,责任归于厂家和经销商;反之,则完全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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