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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认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即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其在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监控,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义务。
二是实施电子监管。明确要求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统一上传批生产记录到电子监管系统,以便于监管人员依据上传数据进行比对,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强调协议内容。针对受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要求其明确原料采购方、产品储存企业和留样地点等内容,便于开展监管。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认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即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其在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监控,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义务。
二是实施电子监管。明确要求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统一上传批生产记录到电子监管系统,以便于监管人员依据上传数据进行比对,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强调协议内容。针对受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要求其明确原料采购方、产品储存企业和留样地点等内容,便于开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