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借助技术手段,衍生出的数据爬取、流量劫持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多发,刷单炒信、虚假交易、口碑营销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花样翻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规范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推动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公平参与竞争。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6870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209件。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开发上货助手软件,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服务,在不同购物平台的服务市场上线运营并收取软件使用费。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在未经数据源购物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爬取数据源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截至案发,该软件共爬取商品信息数据942万余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二、王志刚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瑞丽市云瑞珠宝店经营者为王志刚(下称当事人),其在拼多多内的“冰绿翡翠”直播间开展翡翠原石销售时,存在虚设场景、雇请缅甸籍人员假扮货主等虚假宣传行为。直播间主要运营方式为雇用缅甸籍人员在直播间内售卖翡翠原石,在与买家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虚构进出中缅边境线代购翡翠原石;或是让缅甸籍人员在直播间内假扮翡翠原石供货商进行“表演”——对销售公司的翡翠原石进行虚假砍价,实际为帮助销售公司售卖翡翠原石。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用户评价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案
案情介绍
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微信推送给客户“二销推广(营销)方案(计划)”,使用引流精灵软件来实现商品粉丝关注、店铺关注、产品收藏等服务,收费均为1元/个。此外,在拼多多店铺上修改单价并利用批发功能实现单品基础销量展示、刷单和产品好评;单品基础销量展示操作的收费标准为每户300元至500元,好评和刷单收费标准是100单以上5元/单、100单以内10元/单。自2022年4月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刷单2644笔,获得收入18785元。同时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和PPT简介等方式向客户宣传格之跃电商是平台官方合作运营服务商、拥有200人以上的专业团队等虚假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委托深圳草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草田公司)通过虚假问答式的口碑营销对墨白白酒进行营销宣传。深圳草田公司通过在百度平台问答、贴吧等网络咨询和社交平台,以发布文章和问答式口碑营销等方式对墨白白酒进行虚假宣传。其中问答式口碑营销是由深圳草田公司假借未实际购买或品尝过墨白白酒的人员,模拟消费选择者和实际购买者的口吻,谎称墨白白酒的购买和品用体验好,以此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吴绍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吴绍清在遵义市播州区组建“工作室”,通过淘宝平台向经营者发布“我们可以为商家提供刷销量、好评业务等”等信息,以此来招揽业务,并将所招揽的刷单任务发布在“老K”软件平台。“老K”平台内的“刷手”接单后模拟正常购物流程在平台购买需要虚假销量和好评的商品,随后平台商家向“刷手”邮寄纸巾、洗衣粉等廉价小礼品或空包单完成物流过程,物流信息显示签收后,再由“刷手”对该商品进行好评。当事人对“刷手”的佣金进行抽成,每刷一单获利2元。截至案发,当事人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刷虚假销量和好评服务共计3416单,虚构销售金额为730973.26元,获取佣金32473.5元,违法所得共计683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32元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
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至2月6日开发运营名称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使用高度类似OpenAI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该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按次收费。事实上,当事人是通过技术手段调用ChatGPT产品背后基础模型为其公众号注册会员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而非“ChatGPT”产品本身。经统计,涉案微信公众号累计注册付费用户4231人,充值会员费165153元,后产生退费39767.56元,经营额共计125385.4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2692.7元的行政处罚。
七、北京嗨噗广告有限公司为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北京嗨噗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与北京华麟林玉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签订《嗨噗运营代运营合作协议》,为上述单位在大众点评等平台上的商家店铺进行代运营,组织员工采取线上购买商家商品、上传他人照片、虚构到店参与活动等方式为上述单位线上门店虚构好评内容18条,目的是提升商家线上店铺的排名和关注度,吸引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八、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抖音”软件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
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官网和搜了网等第三方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抖音”APP等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及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抖音”APP构成,通过“总控台”向“抖音”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对多个“抖音”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关注“抖音”大V视频、私信“抖音”粉丝以及批量评论、自动发布作品等功能。当事人销售“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的金额共计7312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嘉兴市浩唯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嘉兴市浩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其在拼多多店铺开设的网络直播间进行服装销售工作,在未对销售产品的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利用直播间员工之口谎称其产品纤维成分含有“羊毛、羊绒、骆驼绒、鹅绒、貂、幼貂、进口貂、未经染色的稀有貂”等,而经抽样检测发现,其产品实际纤维成分为聚酯纤维、锦纶、腈纶、氨纶、棉、粘纤+莱赛尔等。当事人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5日两日直播的销售额为916.18万元,累计观看人数521.1万人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