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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连发典型案例 这些“保健品”上榜

来源: C营销 类别:政策法规 2023年05月21日 08:05:00

食品领域也是民生关注的重点。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2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十大特点》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109.06万件,占比8.32%;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34.18万件,占比7.2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立案4.87万件。

近日,不少机构都发布维护消费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涉及“保健品”。如,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黄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上海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中“姬某诉某食品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含NMN成分进口食品及各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

庶正康讯认为,中国的营养健康市场正面临一个新的阶段,健康食品逐渐开始向生活化及科学化发展。政府方面的改革和监管更多的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客观宣传产品,相信行业会越来越规范。而对企业来讲,应该要花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如何加强科学认证,让产品更加专业化,也必然也会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多部门联动行刑民衔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和诉讼: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一是本案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问题;二是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强等3人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鄂城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全链条打击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夏某某等人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人西布曲明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2日,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析研判案情。侦查阶段。2021年3月8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接李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网络销售犯罪存在单线联系、证据固定、涉案物品扣押、损害结果与销售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从原料提供者、减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方向取证。从上下游两个方向确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商品的关联性,证明利用网络销售的商品与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同一性。二是对销售行为、交易记录有关的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针对性地录屏和截屏,固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证据。三是规范扣押涉案减肥食品并及时送检,查明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四是及时调取就诊记录,广泛寻找证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医学检验等侦查活动,查明女童死亡结果与食用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等辩解,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是重点梳理曹某与夏某某、曹某与购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明知从夏某某处购买的是无生产资质、来历证明、商标的产品。二是销售价格无明确标价,随意定价且价格很低。三是夏某某告诉曹某减肥食品中添加一些物质,老人、小孩不能食用,有心脏病的人群要慎用。四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和被告人辩解,准确认定销售数额。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刘某销售西布曲明属于销售非食品原料,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答辩指出,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系用于生产减肥食品,仍向其销售西布曲明,并且告知其在生产减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的剂量,以及销售时的注意事项,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一)依法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在网络销售食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后,大量无正规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码、无产品标志的食品也进入到市场中,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2012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刘某、夏某某等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罔顾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已有多名购买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造成一人死亡。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罪名及数额,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西布曲明原料提供者、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生产者、代加工者、各级销售者进行全链条取证,有效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以及物流信息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三)能动履职强化行政监管,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实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和被宣告禁止令的人员,设立禁入人员“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许可中进行筛查,加强准入监管。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危害后果,提升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公安机关破获黄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

辽宁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成立公司,勾结他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中老年人信息,组建电话推销团队,通过夸大疗效等话术推销假冒伪劣保健品实施诈骗32万余人次,非法获利350余万元。辽宁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收缴假冒伪劣保健品10余吨,查获相关老年人个人信息一批。

上海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

某诉某食品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随着“抗衰老”概念的走俏,号称抗衰逆龄的“不老丸”的产品备受追捧和热炒。2021年9月21日,姬某在某食品网店购买了3瓶名称为“国内速发日本院线lriyabeau伊琍雅博不老丸焕活逆龄60粒nm3000”的产品(俗称不老丸),每瓶单价为1031元,姬某共付款3093元。同月23日,姬某收到某食品网店于A省某市发货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上均为日文,未见中文标签。姬某委托翻译公司对涉案产品包装上的日文标签进行翻译,不老丸的标签内容为“IB NMN3000ACTIVE STEM胶囊”“名称: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含有加工食品”“原材料名:β-烟酰胺单核苷酸、玛咖末……”及营养成分表等。姬某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某食品网店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姬某的诉请。某食品网店不服,以涉案“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可以作为原料使用等为由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其含有NMN,而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某食品网店上诉时提供的资料显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将“β-烟酰胺单核苷酸”作为化妆品原料进行备案,而本案“不老丸”系口服食药保健品,故其关于NMN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其销售不违反国家安全标准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本案系一起进口食品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同时也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案中,涉案产品为进口食品,但含有NMN成分,其产品介绍中也突出了具有抗衰老、基因修复等功效。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NMN并不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我国从未批准其生产和销售。
法院判令某食品网店承担责任,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出售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也提醒消费者关注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避免盲目信任所谓进口神药。

湖北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刘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9月17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左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仙桃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3年1月3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吴某某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并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那非类物质)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等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销售的涉案食品来源。
2023年2月14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川渝发布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糖保健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川渝协作
基本案情: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西药成分为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是双胍类降糖西药,其副作用为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副作用,肝肾肺功能不全者及严重心肺疾病患者禁用。格列本脲是磺脲类降血糖药,属于胰岛素分泌促进剂,其副作用主要为可能会引起皮疹,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能引起休克,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同时,格列本脲是Ι型糖尿病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白细胞减少的患者的禁用药物,且体质虚弱、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需慎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都需要根据高血糖患者的血糖情况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规定剂量餐前或随餐服用。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在此次行动中,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990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5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0个,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将案件办理情况向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进行了反馈。
相关法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保健食品经销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销售秩序开展全面整治,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案涉及面广,被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践行了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宗旨。
3、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在办案中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共享相关信息,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相关保健食品市场全面整治。

食品领域也是民生关注的重点。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2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十大特点》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109.06万件,占比8.32%;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34.18万件,占比7.2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立案4.87万件。

近日,不少机构都发布维护消费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涉及“保健品”。如,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黄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上海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中“姬某诉某食品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含NMN成分进口食品及各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

庶正康讯认为,中国的营养健康市场正面临一个新的阶段,健康食品逐渐开始向生活化及科学化发展。政府方面的改革和监管更多的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客观宣传产品,相信行业会越来越规范。而对企业来讲,应该要花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如何加强科学认证,让产品更加专业化,也必然也会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多部门联动行刑民衔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和诉讼: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一是本案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问题;二是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强等3人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鄂城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全链条打击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夏某某等人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人西布曲明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2日,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析研判案情。侦查阶段。2021年3月8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接李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网络销售犯罪存在单线联系、证据固定、涉案物品扣押、损害结果与销售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从原料提供者、减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方向取证。从上下游两个方向确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商品的关联性,证明利用网络销售的商品与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同一性。二是对销售行为、交易记录有关的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针对性地录屏和截屏,固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证据。三是规范扣押涉案减肥食品并及时送检,查明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四是及时调取就诊记录,广泛寻找证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医学检验等侦查活动,查明女童死亡结果与食用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等辩解,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是重点梳理曹某与夏某某、曹某与购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明知从夏某某处购买的是无生产资质、来历证明、商标的产品。二是销售价格无明确标价,随意定价且价格很低。三是夏某某告诉曹某减肥食品中添加一些物质,老人、小孩不能食用,有心脏病的人群要慎用。四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和被告人辩解,准确认定销售数额。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刘某销售西布曲明属于销售非食品原料,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答辩指出,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系用于生产减肥食品,仍向其销售西布曲明,并且告知其在生产减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的剂量,以及销售时的注意事项,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一)依法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在网络销售食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后,大量无正规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码、无产品标志的食品也进入到市场中,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2012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刘某、夏某某等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罔顾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已有多名购买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造成一人死亡。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罪名及数额,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西布曲明原料提供者、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生产者、代加工者、各级销售者进行全链条取证,有效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以及物流信息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三)能动履职强化行政监管,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实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和被宣告禁止令的人员,设立禁入人员“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许可中进行筛查,加强准入监管。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危害后果,提升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公安机关破获黄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

辽宁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成立公司,勾结他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中老年人信息,组建电话推销团队,通过夸大疗效等话术推销假冒伪劣保健品实施诈骗32万余人次,非法获利350余万元。辽宁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收缴假冒伪劣保健品10余吨,查获相关老年人个人信息一批。

上海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

某诉某食品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随着“抗衰老”概念的走俏,号称抗衰逆龄的“不老丸”的产品备受追捧和热炒。2021年9月21日,姬某在某食品网店购买了3瓶名称为“国内速发日本院线lriyabeau伊琍雅博不老丸焕活逆龄60粒nm3000”的产品(俗称不老丸),每瓶单价为1031元,姬某共付款3093元。同月23日,姬某收到某食品网店于A省某市发货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上均为日文,未见中文标签。姬某委托翻译公司对涉案产品包装上的日文标签进行翻译,不老丸的标签内容为“IB NMN3000ACTIVE STEM胶囊”“名称: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含有加工食品”“原材料名:β-烟酰胺单核苷酸、玛咖末……”及营养成分表等。姬某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某食品网店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姬某的诉请。某食品网店不服,以涉案“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可以作为原料使用等为由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其含有NMN,而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某食品网店上诉时提供的资料显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将“β-烟酰胺单核苷酸”作为化妆品原料进行备案,而本案“不老丸”系口服食药保健品,故其关于NMN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其销售不违反国家安全标准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本案系一起进口食品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同时也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案中,涉案产品为进口食品,但含有NMN成分,其产品介绍中也突出了具有抗衰老、基因修复等功效。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NMN并不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我国从未批准其生产和销售。
法院判令某食品网店承担责任,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出售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也提醒消费者关注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避免盲目信任所谓进口神药。

湖北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刘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9月17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左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仙桃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3年1月3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吴某某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并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那非类物质)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等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销售的涉案食品来源。
2023年2月14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川渝发布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糖保健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川渝协作
基本案情: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西药成分为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是双胍类降糖西药,其副作用为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副作用,肝肾肺功能不全者及严重心肺疾病患者禁用。格列本脲是磺脲类降血糖药,属于胰岛素分泌促进剂,其副作用主要为可能会引起皮疹,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能引起休克,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同时,格列本脲是Ι型糖尿病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白细胞减少的患者的禁用药物,且体质虚弱、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需慎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都需要根据高血糖患者的血糖情况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规定剂量餐前或随餐服用。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在此次行动中,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990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5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0个,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将案件办理情况向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进行了反馈。
相关法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保健食品经销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销售秩序开展全面整治,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案涉及面广,被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践行了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宗旨。
3、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在办案中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共享相关信息,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相关保健食品市场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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