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化妆品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被处罚3年内不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64776.23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5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314776.23元。
违法事实
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
2021年12月,当事人在备案四款普通化妆品:VANESSA MATTIA维艾二裂酵母精华水、VANESSA MATTIA 维艾控油精华水、VANESSA MATTIA 维艾鎏金焕颜补水面膜、VANESSA MATTIA 胶原蛋白光感面膜时,为使产品尽快上市,在明知备案提交的生产配方及生产工艺资料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备案提交了虚假的生产配方及生产工艺。
当事人委托生产四款涉案产品合计1281盒(瓶),销售合计519盒(瓶),销售金额64776.23元,损耗合计216盒(瓶),库存VANESSA MATTIA胶原蛋白光感面膜546盒,以该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131.29元/盒计算,库存货值金额为71684.34元。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6460.57元,违法所得6477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 3年内不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64776.23元人民币,没收VANESSA MATTIA 胶原蛋白光感面膜546盒;
2. 并处罚款250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314776.23元。
法规条例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款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