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社会、饮食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各有差异。出口食品企业应了解其目标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才能确保产品出口的合规。为使相关企业能深入了解各国家/地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差异,食品伙伴网此前已经为大家进行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食品添加剂监管要求的梳理,本期为大家分享菲律宾食品添加剂合规要求。
在菲律宾,食品添加剂须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PFDA)注册和认可才可以使用,且应符合PFDA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列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的规定。
若是使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未包含的新食品添加剂,则需要取得卫生部的批准。申请人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监管指南》(A.O. No. 88-A s 1984)中的要求和程序通过PFDA向卫生部递交与新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技术证明和材料,由PFDA进行审核。如果该食品添加剂通过PFDA的审核,PFDA会推荐卫生部批准该添加剂的使用。
菲律宾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将食品添加剂分为3大类,即一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中一般食品添加剂按照功能分为25类,包括酸性调节剂、防结块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胀剂、碳化剂、色素、保色剂、乳化剂、乳化盐、固化剂、增味剂、面粉固化剂、发泡剂、凝胶剂、上光剂、保湿剂、防腐剂、推进剂、膨松剂、螯合剂、稳定剂、甜味剂和稠化剂。
菲律宾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PFDA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列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
菲律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一般原则、种类、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等均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有所要求,该法规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和纯度应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或其它国际监管机构的要求(JECFA无要求的情况下),还明确了菲律宾对香料的使用管理参考和执行美国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和/或国际香料工业组织制定的法规。
出口菲律宾企业需要根据产品所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所属食品类别,结合菲律宾食品添加剂的法规要求,判定食品添加剂的合规。例如,国内常见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在菲律宾按照食品分类归于非碳酸水基调味饮料,在其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则根据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的限量规定进行合规判定。
《菲律宾分销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章制度》(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14-0030)中要求除单一成分的食品外,应在标签上标识完整的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适当的引导词为首,或在其前面加上“配料”一词。完整的配料表应按成分比例降序在信息版面声明,需强制标识的内容包括使用的添加剂、香料和防腐剂。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识遵循比例降序的规则。如果一种成分本身是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的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以随附括号并按比例(m/m)降序排列其内含原始配料;除了在成品中起技术作用的复合配料,如果复合配料占食品的比例低于5%,则不需要标识原始配料。
总 结
以上为菲律宾食品添加剂合规要求。食品出口需要符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出口企业才能确保产品的出口合规。如果您有出口菲律宾相关合规咨询服务需求,欢迎和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