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1月1日起施行。11月6日,北京市49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均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50名食品安全总监、88名食品安全员已到岗履职,且全部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特殊食品抽查考核。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面向相关企业开展工作培训,督促其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更好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同时,《规定》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据悉,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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