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职业打假”争议再起。据报道,山东济南某大型商超店长姜先生表示,现在“职业打假”程度恶劣,该商超在济南的门店一个月可能碰到上百起,赔偿金额达六七十万。
“职业打假人”还会通过负面舆情来“压”商超,破坏商超的口碑,从而方便牟利。姜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不进行赔偿,这些“职业打假人”甚至会通过群聊“组团”进行打假。
7月31日,“直面问题践行承诺”大型电视问政节目——《作风监督面对面》再度开问。近年来,有一批所谓以职业打假为生的所谓“专业人士”,常年游走于各大商超,处心积虑地寻觅所谓“假货”,滋扰商家,漫天要价,令商家苦不堪言。
“现在我们每一个门店,每一个月,不同的打假人员能到达我们店四到五次。”济南某大型商超负责人徐女士说。这些职业打假人通过寻找产品标志、标签或宣传用语瑕疵,甚至掉包、栽赃等恶意手法,以发现问题产品向主管部门举报,甚至媒体曝光等为要挟,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
“比如说买出去擦拭(生产日期),也有可能到了某个角落把相关化学用品带过来,去无痕地擦,擦完了之后可能保质期、生产日期模糊了,然后找我们索赔。”徐女士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如发现问题产品,可向商超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
“他不会到我们的人工机台,他会到自助机台去自主结账,这样他会把发票进行拆分结账,一个商品走一个pos机台,这样就是单张发票,单张发票一张最低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异常问题是索赔一千块钱,这样他买的商品,买20件就是20件乘以1000,这样他的索赔金额会更大。”徐女士说。
记者随机走访了济南市内多家大型商超,商超负责人透露,他们大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我们一个月可能碰到上百起。”济南某大型商超店长姜先生说,“光是济南市的这些店,每一起都要赔到六七千块钱,我们一个月光是要赔的钱要达到六七十万。”
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这一现象,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接受电视问政时表示,在济南,有一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严重影响商超经营,破坏济南市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将齐抓共管,共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将建立起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人人有责,而且倡导全民参与、社会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或“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对其理解也各有不同:或是以打假牟利,实现自我价值;或是体现专业性,出于公义打假,维护消费公平。但要明确一点,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由此可见,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以谋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作为行政执法、行业监督的补充,依法依规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家自我改进,维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要明确,打的是“假”,即打假的前提是有假货。打假者专门针对造假者,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等行为“零容忍”。其次要依法索赔,防止敲诈勒索,不能把维权打假变成恶意投诉举报和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狮子大开口”。
有的打假者不关心商品质量好坏,是不是安全,也不关心监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而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借口,把打假作为一种牟利手段。有的打假者反复利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手段对商家施压,以达到赔偿目的;有的打假人还呈现出“抱团打假”的趋势,部分商家不堪其扰。这也是很多人对职业打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缘由,网上甚至推出教商家如何防范职业打假人的攻略。
如果以打假为名,实则是敲诈勒索,这种职业打假干不得。碰触法律红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偷换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更是严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随着市场发展,打假行为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济南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显然就是维护商超权益的举措。早在2018年就上海市工商局等7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的标准,应当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对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纳入本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使其依法依规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来源 | 作风监督面对面、齐鲁壹点、 源点credit、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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