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今年,河北省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以县(市、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开展试点。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根据该方案,“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 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河北省还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出院后仍需提供医疗护理的患者;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孕产妇及婴幼儿及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人群。
河北省还以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并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27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后续将根据情况不断扩大项目范围,满足社会和患者需求。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遴选本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
据介绍,27个“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包括: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评定、一般物理降温、氧气吸入、葡萄糖测定、静脉采血、一般专项护理、导尿、换药、引流管冲洗、新生儿护理、中心静脉导管护理、造瘘护理、压疮护理、气管切开护理、轮椅功能训练、手指点穴、耳针、拔罐疗法、游走罐、灸法、雷火灸、刮痧、中药热奄包治疗、杵针、穴位贴敷、小儿捏脊治疗。
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包括:(1)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2)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3)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4)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河北省还从10个方面,对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组织架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试点工作组织架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
落实岗前培训。各地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岗前培训,强化服务对象的评估要求、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技术规范、护理记录、人文关怀、权益维护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试点医疗机构应遵守现有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人员岗位职责、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确保“互联网+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落实服务对象双评估。试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及签名并及时上传信息技术平台,确保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及安全性。护士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护理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体化的护理计划,服务结束后应按照现有规定书写护理记录并上传至信息技术平台。
强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系统等,具备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试点医疗机构确保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安全。
明确各方权责利。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的,应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可对接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对从业护士和服务对象进行实名认证。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黑名单,将服务对象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从业护士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及时清退。
完善价格和支付机制。各地各单位确定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时应当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综合考虑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发挥市场议价机制。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
创新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医疗机构可探索将出院后患者的延伸服务与“互联网+护理服务”高度结合,满足服务对象个性化健康需求。可通过远程对患者健康状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和综合评估,以套餐形式制定个性化服务包方式,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慢病个案护理、健康管理服务模式。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试点医疗机构应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布电话、信箱等投诉建议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同时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监督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