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共享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化灵活用工的发展
随着全球共享理念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经济部门的数字化程度日益提升,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逐渐体现出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模式的重大差距。用工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平台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互联网+”用工平台发展成因—企业用工困局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在社保入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政策背景下,企业的各项费用和隐性成本增加,人力成本的大幅攀升已逐渐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加之年轻群体就业观念的转变,多元化、灵活化的用工方式已成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用工平台的现状
2019年7月17日,国务院领导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认定其为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的新动能。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第五条第一点明确表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由此可知,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将逐步得到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到实施尚待时日,但立法规制是必然趋势。
“互联网+”用工平台运作方式
“互联网+”经营方式下,除垂直细化服务领域的O2O平台(如滴滴、美团、饿了么、闪送等)以外,更诞生了云汇算这样的创新用工模式的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可以简单分为全职模式和兼职模式:
全职模式:指从业者专门担任公司单位中的某种职务,根据单位要求通常必须进行全日制工作的模式。如常见的网约车B2C模式中某些专车及其专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外卖配送平台中的第三方全职配送或平台全职配送模式等。一般而言,在全职工作中,服务提供者与用工主体之间普遍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兼职模式:指从业者并非专门担任公司单位的某种职务,也并非必须进行全日制工作的模式。如网约车的C2C模式和兼职配送模式,此情形下,需求方将信息发布于平台上,平台提供仅提供大量的信息来源,从业者自主选择接单。在兼职工作中,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可能达成书面劳动协议,但更多情形下往往是达成口头约定或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因此,“互联网+”平台中从事兼职的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难以明确或认定,极易发生纠纷,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也难以厘清。
针对兼职模式中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就会变得清晰明了了。其原理为:用工单位借助第三方专门的灵活用工平台为自己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用工单位不与接活的从业者签订劳动协议,而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将灵活就业人员全程在线变为商事主体,形成用工单位发活、个体工商户接活的商事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从业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得以厘清,还带来两个益处:一方面,用工单位无需为从业者缴纳社保公积金,从业者个税由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另一方面,灵活用工平台为用工单位提纳税筹划服务,从而最大程度降低用工单位用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有效合理合法的为企业节税。同时,从业者转变为个体工商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到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