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日前在央行“政策研究”栏目发表了题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文章。文章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具体看,文章指出,一是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使其经营活动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规范信息披露、信息保护、营销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建议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标准化建设。完善数据基础通用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建立国家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
三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同时,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广泛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数以百计的场景。若电商交易与金融场景结合,对信息交互环节的监管就会因监管领域的转变而被切断,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同时,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予以考虑,评估并购是否对高隐私偏好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五是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将全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接入数据库,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监管,从制度、业务、人员和技术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和问责机制。同时,引导并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服务业务。重点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从集团内、外部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开展个人评分、画像等业务,以及其为金融机构风控等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
六是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构建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