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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报2批次不合格保健食品 其一为大参林售口嚼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21年01月15日 12:01:00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记者马先震 孙辰炜)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关于2批次不合格保健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号)显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中的2批次不合格保健食品涉及该省2家经营企业,并将有关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六千四百四十分店销售的、标称上海正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代理的、美国乐可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百力钙+D口嚼片(营养素补充剂)(原产国:美国,抽样单号:GC20000000595931228,规格:1500mg/片,生产日期:2020-09-25,批号:SHC091520)维生素D项目不合格,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六千四百四十分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门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康百力钙+D口嚼片(营养素补充剂)7瓶,销售1瓶,5瓶用于本次监督抽检,未销售1瓶。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保健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门店尚未销售的1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六千四百四十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门店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1瓶,并对该门店作出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六千四百四十分店成立于2020年9月7日。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603233.SH)全资子公司。

大参林成立于1999年2月12日,注册资本6.59亿元,于2017年7月3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柯金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0亿股,持股比例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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