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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微信读书被认定侵权,信息侵权何时休?

来源: 互联网 类别:AI互联网 2020年08月01日 12:08:00

抖音与微信读书因同日被判侵权之事登上热搜,侵权之事均直指个人信息。

抖音、微信读书身陷侵权案

在抖音侵权案中,原告凌某某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在手机通讯录一片空白的情况下,抖音仍向他推荐了多年未联系的老同学、朋友等大量“可能认识的人”,这些信息抖音是如何知晓的,非常耐人寻味。

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并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

对于这一状告,微播视界公司辩解称,公司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发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遂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但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此外,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期限问题,公司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

另一起微信读书侵权案件的纷争则在于,微信读书在原告黄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关注了微信好友,且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开放阅读记录,黄某认为将个人读书信息开放于他人泄露了个人隐私,构成侵权。

对于这一事事件,腾讯公司认为,原告黄某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侵犯个人信息但未侵犯隐私

对于这两个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两款应用均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不同类型人群的隐私偏好不同,且互联网具有开放、互联、共享的特点,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对于隐私的界定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分析。

对于抖音侵权一案,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另一方面,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因此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对于微信读书侵权一案,法院则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默认公开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在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不支持侵害原告隐私权的主张。

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两家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微信读书方面回应称尊重法院判决,而抖音则表示会提起上诉。

个人信息边界何在

事实上,不仅是抖音和微信,这些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甚至泄漏的情况屡禁不止。

在工信部近期发布的2020年第三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中,去哪儿、世纪佳缘、快够打车、和讯财经、华夏基金等58款APP都名列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在今年上半年也收到APP侵害用户权益的相关投诉超7000件,最主要的两项投诉就是“不合理索取权限”和“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这些侵权事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边界的不明晰,导致灰色地带的出现。

在互联网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就更加难以界定。就比如上述案件中涉及的“读书信息”,此次也被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中来,那么个人信息边界到底在哪里?个人之于互联网,又有哪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网络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以及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民法典采用了可识别的标准+列举式规定的方式,个人认为比较全面。但对没有明确列举的类别,如与家庭购物、消费的历史及倾向相关的信息等,是否属于可识别信息,能否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产生争议。“对于这一类的信息,立法者应当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态度,这样更有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一些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是否侵犯到了个人隐私信息,也很难一概而论。负责本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认为,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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