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聂虹 每经编辑:肖芮冬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当“老人”和“保健品”同时出现时,脑海里会浮现出“欺骗”两个字。利用老年人想要健康长寿的心理,过去确实出现了不少“保健品骗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近日,民政部连发两文——《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此外,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被列入地方民政部门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方面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11月4日,民政部下发《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就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基本要求方面,要求养老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并制定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食物中毒等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此外,还要求建筑各方面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康复设施设备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在评估方面,对评估时间、频率、内容和后续行为提出了要求。比如,要求对老年人在入住前进行评估,入住后要有不少于1周的观察期,每半年还要进行至少1次的阶段性评估;具体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窒息风险、压疮风险、伤害风险(含自伤)且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况、社会交往等来考虑。此外,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亲属,妥善保存档案,并据此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防范风险。
《征求意见稿》还在防窒息、防压疮、防坠床、防烫伤、防跌倒、防走失、防伤害等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风险的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文娱活动、医疗护理、食品药品、康复训练、辅助器材、清洁洗涤等也进行了要求。其中,食品药品方面明确提出,“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自备药品”、“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等。
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危险物品、老年人生活和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和财产管理工作。
最后还要求做好安全评价与教育工作,如规定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并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等。
忽悠老人买“保健品”等将被列黑名单
在《征求意见稿》要求“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的同时,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也发布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明确将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据悉,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被“拉黑”的养老服务机构将面临多种惩戒,比如评比表彰、等级评定、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将予以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等。
总得来说,如果被民政部“拉黑”,评级晋升或财政支持这些基本都不要想了,最严重可能永远禁入养老服务行业。那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呢?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还将被地方民政部门列入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据悉,《办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地方民政部门届时将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北京消协提议给老人设置保健品“消费犹豫期”
老年人追求健康长寿的愿望,常常被人利用。
北京消协11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老年人保健品消费认知及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八成老人遇到过保健品广告宣传夸大其词或与实物不符的问题。对此,北京市消协建议,应给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设立一个月的“消费犹豫期”,在该期限内老年人享有撤回权利(退货)。
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各级民政部门近期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治理不良保健品的决心,“加大对市面上造假贩假现象的监察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从生产的环节减少‘三无’保健品。在此基础上,将‘消费犹豫期’投入试验,可从消费的环节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同时,禁止在养老院兜售保健品,大大减少了不良商贩的宣传途径”。
也有养老人士表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或是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或是恐惧着身体的衰老,加上家人可能疏于和他们在情感上的沟通,就容易被钻空子。抓住老年人的这些心理痛点,在日常生活里无微不至让老人难以招架,现在通过制度保障能够减少这样的事件发生,肯定是更好的。
正如北京消协的提议那样,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除了立法、企业主体与行业自律外,还应优化保健品宣传引导,提升老年人消费安全意识,加强子女亲人的消费引导,保障老年人保健品正确消费,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共建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