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三、标签标识(中)
28.《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2月13日发布)和《<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17日发布)的要求,(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XXX的保健功能”。(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XXX”。(4)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5)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有何要求?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3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何规定?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1)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2)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3)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31.食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监管执法部门该怎么处置?
食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2.进口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