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严格范围,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在其列
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内。
亮点二:
把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摆在首位
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提出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亮点三:
鼓励创新和竞争,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为我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亮点四:
平等对待线上、线下
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亮点五:
均衡保障买家、卖家、平台三者合法权益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要求均衡保障电子商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这种制度设计基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亮点六: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建立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要义是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亮点七:
运用互联网思维,鼓励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要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
亮点八:
与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有所规定。因此,《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而是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解决特殊性问题,在整体上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例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在税收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国际规范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