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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一)

来源: 互联网 类别:政策法规 2018年05月22日 12:05:00

雅安市名山区小雷电子产品经营部保健品

虚假宣传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31日,雅安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会同市工商局、名山区工商局对名山区保健品市场开展了日常检查。在名山区红星镇茶叶市场内的雅安市名山区小雷电子产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对现场约60人进行产品宣传时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内有红瑞集团玉石温热养生垫,主要功能:“红外线-温度1、消炎、杀菌、镇痛。2、消肿、追风除湿。3、促进血液循环。4、增强新陈代谢。5、调整自律神经”等内容。经查,该产品仅为普通的电热褥垫。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庚即要求名山区工商局、名山区食药局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并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日,名山区工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在雅安市名山区红星镇农贸市场旁注册开设了一经营部,注册名称为“雅安市名山区小雷电子产品经营部”。该经营部主要销售鞍山继万玉石床垫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热褥垫和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对聚集的消费者宣传时称“该玉石坐垫主要功能:消炎、杀菌、镇痛、消肿、追风处湿、促进血液循环、增强新陈代谢、调整自律神经等功效。”而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上载明的检验依据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2015年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据此,该产品仅为一般发热电子产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对消费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查处结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雅安市名山区工商质监局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特色:小型保健品经营者大多存在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虽不如大案要案具有爆发性,但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查处此类案件有利于震慑普遍存在的小型保健品销售者违法行为,形成从点到面的监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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