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填补了我省食品摊贩管理的法律空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明确食品摊贩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应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厘清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明确场地管理者及其管理责任,并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管理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立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依法经营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四、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需要配备“三防”等食品经营设施等要求,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等不安全食品。同时,《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五、多管齐下加强监管。《办法》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办法》同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及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行为。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食品摊贩违反有关规定的,最高可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了食品摊贩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