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品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该行业当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由于其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刚刚完成,在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缺乏新的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影响食品安全依法监管实效;另一方面,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如针对化妆品、保健品的许可及处罚缺乏法律规制,不利于管理与执法。
一、保健品、化妆品法规滞后亟待立法。以保健食品为例,目前,涉及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仍执行的是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2009年6月1日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等。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这些法律不但逐显陈旧,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对保健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只能是参照,没有依据,导致执法查处存在较多困难。
对化妆品的监管执法也是一样,违法者长期缺乏约束,管理者执法支撑不足。对化妆品使用单位(美容院、日化店)的许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需直接申请工商部门即可经营,而其质量优劣却行政授权食药部门监管,对化妆品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尽管原卫生部有过“没收违法所得3至5倍”的规定,但如实际不存在经销收入所得时如何处置,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造成监管上的盲区。
二、现行法规与执法滞后于行政体制改革。国家食品监管机构改革自2012年正式启动实施以来,目前,省市县改革基本完成,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仍未完成。机构改革前,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完成机构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这些领域的执法主体已经发生改变,然而,针对食品流通、生产领域的监管法律法规却依旧沿用了机构体制改革之前的法律,这就导致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是执法主体,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却并没有授权执法权力,不能满足行政主体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权限需求,往往在执法过程中陷入执法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存在越权执法、程序不正当、权责不统一等行为。
为此建议:
尽快针对食品药品管理领域的空白进行立法,以便执法主体的正常执法有法可依、不越权,合乎法律法规。
加快机构体制改革后的立法,抓紧修改《食品安全法》,做到执法主体转移,立法也应随之更新和完善。
尽快配套建立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科学运作,促进保健品、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王淑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