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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全 文
转发《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1〕255号)中所规定使用的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文书予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852/67945.html)自行下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