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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凡在金华市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配备同生产规模及品种管理相适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企业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并对保健食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办法》明确规定了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即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保健食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保健食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金华市局负责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备案登记,并实行质量受权人任前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