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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提出规范要求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12年12月05日 12:00:00
1号馆-消杀卫生 2号馆-免疫力 3号馆-营养系列 4号馆-奶粉 5号馆-乳膏贴剂 6号馆-特医特膳 7号馆-包装 8号馆-进口 9号馆-原料
为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并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登记制度。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不得夸大介绍保健食品功能。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责,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任务,加大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创新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新方法、新措施,探索创建保健食品示范店(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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