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蓝保健品招商网资讯导读:药店经营面积不达标不能经营其他商品 新政策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核准的经营面积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
药店经营面积不达标不能经营其他商品
新政策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核准的经营面积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必须设立专区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并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语,且不得陈列在药店中心区或门口。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专区或专柜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10%;药品零售企业核准的经营面积达到或超出相关规定的,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设置独立区域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面积不得超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20%;营业场所面积超出相关规定,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也要另行申请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但必须与药品经营场所进行有效隔离。
同时,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坚决打击各种形式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不得诱骗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药品
药学技术人员兼职,列入“黑名单”
针对药学技术人员虚挂不在岗的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处方药销售工作,按规定索取处方、登记、留存处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凡不能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年度内被行政处罚3次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凡发现药学技术人员兼职的,一经查实,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药店不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针对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外散发各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在经营场所门口摆放各种违法广告架、样品盒等宣传品。相关部门在对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品种采取下架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要对参与宣传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违规行为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此外,还将进一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网格化”日常监管制度、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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